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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21942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双飞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7号)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双飞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2022年7号)
发布时间:2022-07-01 15:59

我局对编号№:2022GC00633检验报告不合格“蒜香味花生”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2年3月23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门市双飞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食品【蒜香味花生,生产日期:2022-01-14、保质期:12个月、标称生产者名称:天门市双飞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过氧化值(以脂肪计)项目不符合 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检测项目:过氧化值(以脂肪计)g /100g,标准指标:≤0.50,实测值:0.65。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4月27日,本局接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GC00633(抽样单编号:GC22420000003330703),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合作社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合作社生产车间和成品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 “蒜香味花生”。经查: 该批次不合格的“蒜香味花生”是当事人于2022年01月14日生产,共生产了350千克,规格型号:2.5千克/袋,生产当日以45元/袋的价格销售给本地的零售商。因市场不景气,零售商退回当事人75千克,2022年3月23日被抽样了22.5千克,还剩下52.5千克,退回剩下的产品52.5千克以3.4元/千克的价格销售给天门市东湖小翔作为饲料处理。该合作社将生产记录、销货单、经销商联系方式,现已经提供我局。至我局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时,该批次“蒜香味花生”已经全部销售完毕。因已被食用和作为饲料处理,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门市双飞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过氧化值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4元;2、罚款10000元,合计10044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依法督促天门市双飞农产品种植专业合作社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协查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经查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产品在生产销售过程中储存不当造成的。

整改情况:当事人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制定整改措施,组织全体职工学习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全体职工食品安全意识,落实食品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加强产品储存运输管理避免暴晒,优化产品生产经营环境,加大管控力度,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与籽类食品》要求进行储存、运输食品,严格把控产品质量关,落实食品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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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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