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部门和乡镇信息公开目录 / 部门 /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政府信息公开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 / 处罚/强制 / 行政处罚决定
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42640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其他;安全生产监管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12-07 09:58

我局对编号№:SC22445200596158282检验报告不合格“酸辣豆角”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2年9月13日,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广东省质量监督食品检验站),对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生产销售至广东省揭阳市的食品【产品名称:酸辣豆角、商标:张家府+图形、规格型号:计量销售、生产日期:2022-08-26、保质期:三个月(在阴凉、通风、干燥处存放)】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山梨酸+苯甲酸+脱氢乙酸)项目不符合 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9月28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的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9月29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和成品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涉案产品同批次的 “酸辣豆角”。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当天发布了《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经销商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涉案产品,因涉案产品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01.2元;2、罚款5000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天市监处罚[2022]501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依法督促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协查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经查,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当班技术人员没有按照工艺流程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生产,才导致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主动停产进行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保证食品质量的同时,调整配方;加强管理,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生产关键点控制;成品定期送检,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确保食品风险可控。

2022年11月25日,湖北绿田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天门市公共检验检测对整改后试生产的“酸辣豆角”(生产日期:2022年11月22日)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当事人现已恢复生产。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版权所有:天门市人民政府天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天门市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管理局主办

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12345(市内)、0728-4812345(市外)】

政府网站标识码:4290060001鄂ICP备05005537号-1鄂公网安备4290060200013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