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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3-02521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朱德文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朱德文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31 15:22

我局对编号№:2022CJ07508检验报告不合格“鳊鱼”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5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朱德文采购销售的食品(名称:鳊鱼,规格型号:散称,购进日期:2022-10-25)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2年11月21日我局将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对产品真实性进行了确认,并对抽检产品、抽检过程、抽检结果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提出异议。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1日,本局接到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2022CJ07508(抽样单编号:SC22420000003337483),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向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朱德文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朱德文经营的鱼摊进行检查,现场检查未发现鳊鱼。

经查: 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5日购进的,共购进了11.5斤 ,购进总金额80元,销售价格:9元/斤,销售总金额103.5元,抽样当天已经全部销售完毕。经核实,涉案金额为103.5元,当事人违法所得23.5元。涉案产品因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朱德文购进销售兽药残留量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3.5元;2、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天门市竟陵陆羽农产品综合市场朱德文在购进商品时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在不知道涉案产品是否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情况下,仍购进销售是导致其销售不合格食品的主要原因。

整改情况:加强食品采购环节的把控,在采购食品时严格查验供应商的资质文件和每批次产品的检验报告;加强学习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增强食品安全意识,确保不再发生类似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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