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02531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1月31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门市武汉炸酱热干面馆 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1月31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天门市武汉炸酱热干面馆 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3-01-31 16:12 来源:市场监督管理局

我局对编号№:PL2022TMS-00255检验报告不合格“油条”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2年10月20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面馆,对天门市武汉炸酱热干面馆加工销售的食品【产品名称:油条、加工日期:2022-10-20】食品进行了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检验结果为: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I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11月21日,本局接到湖北省普林标准技术服务有限面馆签发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检验报告PL2022TMS-00255(抽样单编号:SC22429006488133651),本局执法人员立即向该面馆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该面馆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涉案产品和不能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经查: 涉案产品是当事人于2022年10月20日加工销售的,共加工销售了50根,销售价格为2元/根,加工当日全部销售完毕。经核实,涉案产品金额为100元,因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无原辅料投入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涉案产品因已被食用,无法召回。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门市武汉炸酱热干面馆加工销售铝残留量超标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罚款5000元。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我局依法督促天门市武汉炸酱热干面馆暂停生产不合格产品,并协查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经查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使用了复配膨松剂“油条精”,使用时没有精准计量,才导致该批次油条检验出铝的残留量超标。

整改情况:当事人承诺在今后加工油条的过程中一定精准测量添加剂,保证食品安全。经我局核查,当事人已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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