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专利侵权纠纷案件行政裁决书公示(2025年1号)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信息公开(鄂天知法裁字〔2025〕01号)
行政裁决书文号 |
鄂天知法裁字〔202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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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 | “一种打磨机”实用新型专利(专利号:ZL201921037985.X)专利侵权纠纷 |
侵权企业名称或侵权自然人名称 |
湖北立铭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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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 赵津龙 |
案情简述 |
经请求人广东粤盛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调查取证发现,被请求人在未经请求人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厂房中制造、使用被控侵权机器产品,向本局提出处理请求。经比对,被控侵权产品未覆盖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因此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不构成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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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决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1.被请求人不存在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使用被控侵权机床的行为。 2.驳回请求人广东粤盛达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请求 |
行政裁决的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四条、《专利纠纷行政裁决和调解办法》第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 |
作出裁决决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天门市知识产权局 2025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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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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