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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32849 主题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王重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12号)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天门市王重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2022年12号)
发布时间:2022-09-22 10:18

我局对编号№:2022CJ 03634检验报告不合格“五仁酱丁(重喜酱菜)”的核查处置工作已完成,现公告如下:

一、抽样基本情况

2022年6月17日,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湖北省食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天门市王重喜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的食品【五仁酱丁(重喜酱菜),生产日期:2022年5月28日、商标:重喜、规格型号:250g/罐、保质期:60天、标称生产企业名称:天门市王重喜食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抽样检测,检验结果为: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防腐剂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风险控制情况

2022年7月14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的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当日,本局执法人员向该公司送达了《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同时对该公司生产车间和成品库进行检查,现场未发现有与抽检同批次的 “五仁酱丁”。执法人员对该公司生产销售情况等进行了证据固定,并立案开展调查工作。该公司收到不合格报告当天发布了《不合格产品召回通知书》,要求销售商立即停止销售并召回该批次不合格产品。

三、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天门市王重喜食品有限公司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主动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本局决定对当事人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25元;2、罚款5000元,两项合计5025元。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为:天市监处罚[2022]349号。

四、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本局依法督促天门市王重喜食品有限公司暂停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协查企业查找问题原因。经查,导致产品不合格主要原因是: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由于当班技术人员没有严格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生产,才导致该批次产品出现抽检不合格的情况。

整改情况:当事人自动停产进行整改,并组织员工进行食品质量安全教育及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在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保证食品质量的同时,调整配方;加强管理,完善食品质量安全内部控制制度,严格执行食品生产安全操作规范,严格把控食品加工流程中的生产关键点控制;成品定期送检,并对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确保食品风险可控。

2022年7月28日,天门市王重喜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湖北锐帆检验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对整改后试生产的“五仁酱丁(重喜酱菜)批号20220725”进行检验,检验结论为合格,报告编号:2022SP5374,当事人现已恢复生产。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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