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16419
分类
食品药品监管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5月27日
名称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7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典型案例(第二期)

发布时间:2026-05-27 09:26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今年以来,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深入开展治理制售假劣肉制品问题专项行动,依法查办了一批违法案件,现公布第二期典型案例,希望广大食品生产经营者诚实守信、合法经营,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案例一:天门市某超市店出售无合法来源证明的陆生野生动物案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天门市某超市店经营场所进行监督检查,在经营场所销售区发现有腌制风干的黄鼠狼5只,黄鼬又名黄鼠狼,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422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罚款12000元。

案例二:天门市某餐饮店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消费服务案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门市某餐饮店经营场所检查时发现消费者点菜单上多次出现“洪湖椒焖野鸭”、“黄大仙”菜名,买菜单上有购买“狗欢子”、“猪欢子”的记录。经查实,当事人使用狗獾、猪獾、黄鼬制作菜品销售给消费者,“洪湖椒焖野鸭”是使用土鸭制作而成。狗獾、猪獾、黄鼬是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当事人为违法食用野生动物提供消费服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于2026年410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述两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1264元;2、罚款11000元;两项合计12264元。

案例三:天门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和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案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天门某餐饮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经营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发现有5类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虫草花、脆皮鸭、仙果雪莲羹、鹿茸菇、燕窝胶原蛋白肽银耳饮)及1类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桃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和第(十一)项的规定。另查明,当事人未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于2026年4月29日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予以并处,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超过保质期食品及无标签食品;3、罚款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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