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 记录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和《湖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试行)》(鄂法办发〔2019〕7号),结合省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市场监管局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过程,是指从行政执法程序启动到执法程序终结的全部过程。
第四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按照“谁实施谁记录”的原则,应严格依法、全面、客观、准确记录,实现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第五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以文字记录为基本方式,特定环节记录可以采用音像记录方式作为辅助。
文字记录采用纸质文书或者电子文书进行记录。音像记录采用执法记录仪、录像机、音视频监控等设备进行记录。
第六条 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执法程序开展行政执法,对执法过程中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执法事项等重要过程性信息进行文字记录。
执法人员在实施查封、扣押财产及其他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 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第七条 文字记录应当使用统一的制式文书。各业务处室(单 位)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制定、更新行政执法制式文书样式,做到执法过程全覆盖。
文字记录的制作、归档、保管、使用,按照国家或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进行音像记录时,执法人员应当先行语音说明执
法时间、地点、执法人员、执法对象以及具体的执法事项等重要执 法信息,再对执法过程进行不间断记录。因故中断记录的,重新开始记录时应当对中断原因进行语音说明。确实无法连续记录的,执法人员可以终止记录并在事后书面说明相关情况。
第九条 执法过程的文字记录保存期限按照执法档案的保存期限执行。
执法过程的原始音像记录应当使用专用储存设备进行储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3个月。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刻制光盘备 份并注明制作人、提取人、提取时间、证明事项等基本信息,与执法档案一并归档。
执法过程的文字及音像记录应在执法办案系统中与案件信息关联。
第十条 行政执法记录的保管、借阅、复制和使用参照执法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保密工作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机关内部资料,未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不得公开。
经批准公开的,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举报人、投诉人等敏感信息。
第十二条 任何工作人员不得伪造、删改、销毁、擅自对
外提供或者公示行政执法记录。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形式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