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37223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名称
关于印发 《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8月13日

关于印发 《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13 10:00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

《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现将《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812


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

办案的工作规则(试行)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的通知》、《湖北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湖北省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技术调查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要求,规范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推动提升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的若干规定(暂行)》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办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市场监管局处理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可以指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三条技术调查官是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的参加人员,负责对案件涉及的技术问题进行调查、询问、分析、判断等,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决定提供专业技术意见和其他必要技术协助。

第四条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建设全市技术调查官名录库,选任和管理技术调查官。

第五条技术调查官可以从开展专利审查或预审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协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介机构、企事业单位等相关领域的技术人员中遴选。

第六条行政裁决涉及重大、疑难、复杂的技术问题,技术调查官难以决断的,还可以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中聘请相关技术领域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专家提供咨询。

第七条市市场监管局可以指派一名或多名技术调查官参与专业技术性较强的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案件是否需要指派技术调查官,由案件合议组决定。

第八条担任技术调查官应符合以下资格条件之一:

()具有普通高等院校理工科专业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具有5年以上机械、化工、材料、光学、计算机、电子信息、医药(器械)、生物等技术领域生产、设计、研发或专利撰写、审查工作经验;

()具有专利行政调处、司法审判等相关实际从业经历5年以上;

()对具有专利预审员、专利审查员和专利代理师资格的可优先考虑。企业研发人员,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学历、技术职称限制。

第九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技术调查官:

()曾受过刑事处罚的;

()曾被开除公职的或因违法违纪被解除聘用合同和聘任合同的;

()曾受党纪、政纪处分的;

()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其它不适宜担任技术调查官的情形。

第十条根据市市场监管局的指派,技术调查官在行政裁决活动中履行以下职责:

()对技术事实的争议焦点以及调查范围、顺序、方法等提出建议;

()参与调查取证;

()参与询问、口头审理;

()提出技术调查意见;

()协助行政裁决办案人员组织鉴定人、相关技术领域的专业人员提出意见;

()列席合议组有关会议;

()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一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调查取证的,应当事先查阅相关技术资料,就调查取证的范围、步骤和注意事项等提出建议。

第十二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询问、口头审理时,可以向当事人及其他相关人员发问。

第十三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在案件合议前就案件所涉及技术问题提出技术调查意见。技术调查意见由技术调查官独立出具并签名,不对外公开。

第十四条技术调查官提出的技术调查意见作为合议组认定技术事实的参考。合议组对技术事实认定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五条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的,应当在裁决文书上署名。

第十六条办案单位应当自确定或者变更技术调查官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当事人,当事人自收到告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有权对技术调查官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回避理由在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后知道的,当事人可以在知道后3个工作日内提出回避申请。

第十七条技术调查官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技术调查官没有回避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回避: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担任过本案证人、代理人的;

()其他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办理的。技术调查官的回避由合议组组长决定。

第十八条技术调查意见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案号、案由、合议组成员、当事人情况等案件基本信息;

()案件所涉技术问题的归纳;

()针对有争议的技术问题出具意见和理由,并应当对当事人现有技术抗辩主张予以回应;

()相关参考资料内容和出处;

()其他与案件技术问题相关的必要内容。

第十九条技术调查官列席案件合议时,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记入讨论笔录,并由其签名,技术调查官对案件决定不具有表决权。

第二十条技术调查官对于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案件中知悉的案件信息,包括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其他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一条技术调查官应当参加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局可以申请从省技术调查官名录库调派技术调查官,参与行政裁决活动。

第二十三条技术调查官违反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故意出具虚假、误导或者重大遗漏的不实技术调查意见的,应当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技术调查官通过单位推荐、自我推荐等形式,由市市场监管局从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中选择聘用和管理,建立技术调查官专家库,技术调查官以兼职形式参与案件相关工作。

第二十五条技术调查官参与专利侵权纠纷行政裁决活动,根据其职务、职称情况按照有关规定支付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技术调查官任期三年,到期后由市市场监管局决定是否续聘。

第二十七条技术调查官聘期内,如因个人原因要求提前退出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由市市场监管局在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其退出的决定。市市场监管局认为技术调查官存在不适合担任的情形,可以书面告知其原因并要求其退出。

第二十八条本规则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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