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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天门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 发文日期: 2022-07-16
来 源 :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天门市“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2-07-16 08:48 来源: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一、主要政策依据

主要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2022年全省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3号)、《省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关于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先行区创建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发〔2022〕4号),以及《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承诺制登记管理规定》(天政规〔2021〕2号)等文件,关于支持各级人民政府统筹开展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试点,允许一个市场主体可以登记多个经营场所,方便企业扩大经营规模的精神,我们起草了《天门市“一照多址”改革试点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借鉴了省内外相关地区的“一照多址”改革做法,征求了全市各乡镇、市直各部门的意见,并对相关内容进行了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是将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简化为经营场所备案。按照常规做法,企业在登记注册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之外拓展业务,需要在新的经营场所所在地重新办理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开几个店或几个厂就得准备几套资料,跑多个地方,逐一申请,每地办理一个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因此不少企业持有多份营业执照。《方案》规定,只要企业的住所或经营场所在天门辖区范围内,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前置许可,不超出企业经营范围,就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经营场所备案,登记机关将经营场所地址记载于同一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上即可,实行“一照多址”,有利于企业扩大规模,做大做强。 

二是简化了申请材料和流程。以分公司为例,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设立分公司的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公司经办人员委托书、分公司负责人任职文件、负责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正副本等多项证明文件。《方案》将申请材料简化为线下提供备案申请书、营业执照正副本,线上提供备案申请书即可,材料精简幅度达70%以上。在办理流程上,也提供了当场办理的便利服务。

简化企业经营场所的登记,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是在市场主体登记准入环节的又一次创新。是我市进一步实现减材料、少环节、缩时限、降成本,优化营商环境、促进企业发展的又一新的举措。是充分尊重企业自主权和自治权,简化办理流程和提交材料,压缩审批时限,推进登记便利化实施的再一次松绑清障。

三、适用范围

天门市辖区内不需取得行政许可及实施行政许可“一照多址”改革试点行业(由其行业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的公司法人、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

四、适用条件

企业申请“一照多址”备案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1)企业住所、增加经营场所均在天门辖区范围内;(2)在增加经营场所从事的经营活动不涉及行政许可(实施“一照多址”改革试点的行业除外)且不超出所隶属企业的经营范围;(3)符合《天门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信息申报承诺制管理规定》(天政规〔2021〕2号);(4)经营场所使用的房屋系合法建筑,没有安全隐患。

五、备案材料

企业申请“一照多址”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企业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印章的《企业“一照多址”备案申请书》;

(2)营业执照正副本(第一次增设经营场所时提交)。

(3)根据政策规定提供房屋安全证明(相关政策明确规定自建房屋安全证明作为经营场所登记的前置条件时提供房屋安全等级证书)。

六、日常管理

“一照多址”改革备案的经营场所,由所属辖区负责管理,不改变企业辖区管理责任和管理权利。涉及乡镇之间不能协商事项,由市级层面协调解决。

1.信息公示。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企业备案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形式审查。登记机关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公示增加或取消经营场所备案信息,并通过事中事后监管平台及时推送监管责任部门。

2.企业年报。经营场所备案企业应当履行年度报告义务,真实反映备案经营场所信息。如市场监管部门在抽查中发现企业年报未真实反映备案经营场所信息,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3.加强监管。“一照多址”不改变行业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部门管理职责,强化日常管理,维护良好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如通过登记、备案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与企业取得联系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其载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向社会公示。

4.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市场主体及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对违法违规及不规范的未履行承诺行为,应按照登记机关的要求及时予以更正。对拒不改正或提交虚假材料以及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获取登记的,由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处理,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湖北)予以公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2年7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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