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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0-35036 主题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司法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说明
天门市司法局2017年部门预算编报说明
发布时间:2017-03-30 00:00

  一、部门概况
  (一)部门主要职责
  一是负责市司法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制定市司法行政工作的中长期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监督实施。
  二是拟定全市法制宣传教育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的法制宣传、依法治理和对外法制宣传。
  三是负责指导、监督全市的律师、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四是监督管理全市的法律援助工作。
  五是负责全市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工作,指导、监督全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会同人民法院指导人民陪审员工作;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六是负责全市社区矫正工作,负责全市非监禁刑罚执行和刑释解教人员帮教安置工作。
  七是负责组织实施本市国家司法考试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
  八是负责全市司法鉴定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鉴定人和司法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
  九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法制工作;指导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指导全市仲裁机构登记工作。
  十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枪支、弹药、服装和警车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司法行政系统计划财务工作。
  十一是负责全市司法行政队伍建设;负责管理全市司法行政系统的干部人事工作。
  十二是为重点投资项目和重点工业企业提供绿色通道服务。
  十三是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一)内设机构
  内设局办公室、政治处、法制宣传科、基层工作科、法律援助工作科、法制科、计划财务装备科、公证处、社区矫正办公室、律师公证工作管理科、司法鉴定管理科、纪检监察室等11个科室,26个乡镇司法所。
  (二)人员情况
  司法局有在职人员81人,退休28人。
  二、部门年度工作重点
  1、做好人民调解工作,加强基层法律服务市场管理。
  2、积极开展法律宣传活动,做好“七五”普法开展工作。
  3、加强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管理和教育矫正,严格规范执法纪律。
  4、做好公证质量管理工作。
  5、加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
  三、收支预算安排情况
  (一)收入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收入总额1089.1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140.82万元,增长14.85%。其中:经费拨款1029.13万元,纳入金库管理的非税收入60万元。
  (二)支出预算情况
  2017年部门预算支出总额1089.13万元,较上年预算增加140.82万元,增长14.85%。其中:一般公共安全1089.13万元。
  (三)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
  2017年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总额1089.13万元,较上年预算安排增加140.82万元,增长14.85%。其中基本支出893.63万元,项目支出195.5万元。
  基本支出包括:(1)人员支出742.91万元,较上年增加201.67万元,增长37.26%。(2)日常公用支出150.72万元,较上年减少42.85万元,减少22.13%。
  项目支出包括:政府采购15万元,较上年增加2万元,增长15.38%。社区矫正115.5万元,较上年减少20万元,减少10%。普法宣传15万元,法律援助20万元,其他司法支出(矛盾调解)30万元。
  (四)政府性基金情况
  2017年本单位无政府性基金收支。
  (五)机关运行经费情况
  2017年预算支出安排机关运行经费150.72万元,其中:办公费9.6万元、报刊费2.4万元、水费0.8万元、电费1.6万元、维护费0.8万元、印刷费0.88万元、邮电费0.8万元、办公电话费1.6万元、差旅费8万元、会议费1.6万元、培训费1.6万元、公务接待费0.59万元、工会经费2.44万元、特定业务费118万元。较上年预算减少42.85万元,减少22.13%。减少原因是持续贯彻关于开展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相关要求,不断压减会议、接待、差旅和公车使用支出。
  四、部门“三公”经费预算情况
  2017年“三公”经费预算0.59万元,与上年预算增持平。其中:公务接待费0.59万元,与上年持平;本年与上年均无因公出国(境)经费、公车运行维护费。
  五、政府采购预算安排情况
  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15万元,较上年增加2万元,增长15.38%。具体包括:业务用房视频会议系统6万元万元、司法所办公桌椅文件柜等3万元、办公电脑4万元、打印机2万元。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2017年非税收入为公证费,征收预计数与上年持平。
  七、名词解释
  (一)部门预算:是编制政府预算的一种制度和方法,由政府各个部门编制,反映政府各部门所有收入和支出情况的政府预算。
  (二)财政拨款(补助)收入:指财政预算安排且当年拨付的资金。
  (三)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贴补贴等)和公用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交通费、会议费、差旅费等)。
  (四)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特定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五)“三公”经费:按照有关规定,“三公”经费包括因公出国(境)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
  (六)工资福利支出:反映单位开支的在职职工和编制外长期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七)商品和服务支出:反映单位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物资储备等资本性支出。
  (八)对个人和家族的补助:反映政府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九)非税收入:反映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和单位依法利用行政权力、国家资源、国有资产或提供特定公共服务征收、收取、提取、募集的除税收和政府债务收入以外的财政收入。
  (十)政府采购:各级政府为从事日常的政务活动或为了满足公共服务的目的,利用国家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十一)一般公共服务支出:反映政府提供一般公共服务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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