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发展规划
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中共湖北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全市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根据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十四五”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按照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要求,围绕市委的工作部署,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围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以及日益增长的法律服务需求,以建设人民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为目标,加快建设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切实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天门建设四化同步示范区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原则。坚持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构建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司法行政机关统筹提供、其他部门联动、社会协同的工作格局,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到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的全过程和全领域,推进公共法律服务高质量发展。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法律服务的覆盖水平、服务质量,完善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建设、产品供给、资源调配、考核评价等工作机制,改善服务方式,以便民惠民利民为根本发展目标,持续增强人民群众在公共法律服务建设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坚持贯彻新发展理念。把新发展理念贯穿公共法律服务建设全过程和各领域,坚持改革创新,加快法律服务业改革发展,创新公共法律服务内容、形式和供给模式,努力实现公共法律服务发展在质量、结构、规模、速度、效益、安全等方面的均等化。
坚持共建共治共享。加强基层公共法律服务机构设施和能力建设,强化资源配置效率,积极调动各方参与主体积极性,持续增强公共法律服务的发展动力和活力。鼓励和引导公共法律服务数据资源社会化开发利用,探索立足于公共法律服务的数字化应用、服务模式和治理方式创新。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更加牢固,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更加健全,服务平台功能进一步有效发挥,服务网络设施全面覆盖、互联互通,进一步推动公共法律服务标准化规范化,持续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人民群众享有的基本公共法律服务质量和水平日益提升,服务民生的能力水平明显提升,形成符合体现时代特征、人民群众满意的公共法律服务体制机制。
二、构建全时空全业态公共法律服务网络
一、加强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建设。按照“大平台共享、大系统共治、大数据慧治”一体化建设思路,推动市级公共法律服务中心提档升级;以规范化示范创建,促进公共法律服务中心高标准建设,提升服务质效;以司法所规范化建设为抓手,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站打造成面向群众服务的主阵地和一线综合服务平台,走实服务基层、服务群众的“最后一公里”。
二、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建设。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改造扩容升级,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服务,建立一体化呼叫中心系统,加强集约一体建设。统筹整合“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统一设立法律服务专家坐席接听,实现“7×24”小时服务。拓宽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平台的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纠纷调解、法治宣传、法律援助、服务投诉等综合性服务功能。
三、加强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建设。推动网络平台互联互通,推进公共法律服务网络平台与业务办理系统深度对接、数据共享。健全完善与省公共法律服务网数据对接、业务联动机制,优化沟通渠道。统筹利用政务服务资源办理公共法律服务业务。对于群众的其他服务需求,依托政务服务平台引导其通过其他渠道解决。
四、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三大平台一体发展。编制公共法律服务目录、事项清单、办事指南,实行动态调整机制。以数据集中和资源共享为桥梁,实现公共法律服务事项跨平台、跨层级、跨业务协同办理。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部门、信息化建设部门和有关业务部门分工明确、协调有力的工作机制。
三、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专业化发展
一、提升普法质效。深入学习宣传习近平法治思想,大力弘扬宪法精神,实施公民终身法治教育,持续提升公民法治素养。建立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健全落实村(社区)“两委”班子成员集中学法制度。强化“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建立健全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履职报告制度。推行“以案释法”制度。把法治文化阵地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推进法治文化设施与公共文化服务设施一体规划建设。常态化开展青少年“法治教育第一课”“宪法法律进学校”等活动,加强青少年法治宣传教育实践基地建设。
二、夯实法律援助基础。贯彻实施《法律援助法》,深化法律援助制度改革,法律援助机构“应设尽设”。充分发挥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作用,推进法律援助参与刑事案件辩护全覆盖工作。持续开展“法援惠民生”系列品牌活动,加强未成年人、妇女、老年人、农民工等重点群体法律援助工作,依法有序扩大法律援助范围,科学合理确定经济困难标准和事项范围,拓宽覆盖人群。建立重点群体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实现农民工欠薪法律援助“一站通办”“一线通办”“一网通办”。
三、发展新时代人民调解。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统筹整合调解、律师、公证、行政复议等司法行政资源和力量,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健全“大调解”工作格局,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预防调处化解机制。加快完善专业性、行业性、区域性人民调解组织,构建多层次、宽领域、全覆盖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积极发展专职人民调解员队伍,健全矛盾纠纷一站式多元化解解决机制。
四、发挥律师主力军作用。加强律师行业党的领导,加强律师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推进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律师调解工作。推动各级党政机关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制度。优化“两结合”律师工作管理体制,强化律师协会自律作用。健全律师执业权利保障机制,优化律师执业环境。引导律师履行社会责任,鼓励发展公益法律服务。
五、深化公证改革。贯彻落实《司法部关于印发<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 促进公证事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深化公证体制机制改革。坚持党建引领,落实事业体制公证机构改革政策,深化推进公证服务利企便民政策,公证证明材料清单、一次性告知、“最多跑一次”等制度落实。充分利用公证的预防性司法制度职能作用,积极参与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和诉源治理。
六、严格司法鉴定监管。加强司法鉴定监督管理,强化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证,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和公信力。重点聚焦特殊贫困群体,加强司法鉴定与法律援助工作的衔接。
七、促进仲裁改革发展。推动建立武汉仲裁委天门分会,创新仲裁员选聘和管理,推进仲裁职业化专业化。建立律师调解与商事仲裁衔接机制。推进仲裁机构信息化、规范化建设,实现线上线下协调发展,提升仲裁效率。
八、健全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扎实做好年度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工作。完善法律职业资格制度衔接机制。落实《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建立法律职业资格人员档案。
四、强化公共法律服务功能作用
一、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贯彻落实《湖北省乡村振兴促进条例》、《湖北省公共法律服务条例》,按照产业兴旺、生态宜居、乡风文明、治理有效、生活富裕的总要求,深入实施“乡村振兴 法治同行”专项活动,深化法治乡村建设,开展“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开展“法援乡村惠民生”活动、实施村居法律顾问“全覆盖体系检查”和“五个一”活动,开展面向农村地区的流动公共法律服务,更好地满足乡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公共法律服务需求。
二、营造天门法治化营商环境。提升法律服务资源整合能力,实现涉企公共法律服务的集团化、精准化、便捷化、项目化,为企业提供“全生命周期”法律服务产品,帮助小微企业、初创企业抵御法律风险,服务工业园区转型升级。
三、服务党建引领基层社会治理。深入开展国家和省级“民主法治示范村(社区)”创建和动态管理工作,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城乡基层治理体系,实施乡村“法律明白人”培养工程,发挥基层社会“法治带头人”的作用。村(社区)法律顾问协助修订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实现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村务公开和群众监督。
四、服务法治天门建设。积极引导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发挥在促进依法决策、把关规章制度、处理法律事务、化解矛盾纠纷等方面职能作用。组建政府法律事务团队,提供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全过程法律服务,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组织专业律师为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重大复杂执法活动提供法律意见。
五、落实公共法律服务保障措施
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党的全面领导贯穿于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全领域、全过程,把党的政治优势、组织优势转化为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发展的强大动力。加强对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领导,将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公共法律服务统筹协调机制,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研究解决公共法律服务的重大问题,督促和推动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建设落地落实。
二、加强经费保障。将公共法律服务纳入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保障体系,保障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经费,建立与公共法律服务发展需求相适应的财政投入保障机制。编制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指导性目录,确定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的种类、性质和内容,完善政府购买公共法律服务机制。
三、加强队伍建设。持续推进公共法律服务人才队伍革命化、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坚持专职人员与兼职人员相结合,市场化服务与公益性服务相结合。定期开展政治轮训和业务培训,提升职业道德素养,提高专业化水平。
四、加强监督考核。将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绩效工作考核。建立健全公共法律服务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服务机构、服务内容、服务平台、服务时间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推行公共法律服务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建立完善投诉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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