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34589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湖北省司法厅
发文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名称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1月20日

湖北省司法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11-20 14:43 来源:天门市司法局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

近年来,全省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指导职责,组织广 大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 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认真贯彻落实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调解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有关决策部署,全面贯彻实施《人民调解法》,不断拓展调解工作领域,完善制度机制,创新方式方法,扎实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做出了重要贡献,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先 进个人.为鼓励先进,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示范作用,根据《司法部办公厅关于评选推荐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模范人民调解员的通知》(司明电〔2023〕31号)精神,决定表彰一批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现就评选推荐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推荐范围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和模范人民调解员推荐范围包括: (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企事业单位人民调解委员会、乡镇 (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人民调解员。人民调解工作室及其人民调解员可以单独申报。2017年(含)以来已经获得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称号的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员不再参评。

、推荐名额

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13个,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41名。推荐名额分配表见附件1。

三、评选推荐条件

(一)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

1.思想政治建设过硬。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 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 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调解工作全过程、各方面,确保党中央关于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得到坚决贯彻落实。

2.工作业绩突出。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积极开展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和涉新冠肺炎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落实定期排查工作制度,矛盾纠纷化解成效显著,在本地区、本领域处于领先位置,三年来没有因调解不及时、不到位导致民间纠纷转化为刑事案件或群体性事件;群众满意度高,社会反响好,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3.队伍整体素质高。调解员具有较高的政策法律水平,具有调解纠纷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调解技能;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调解员,且调解员年龄结构合理;调解员按时参加岗位培训、年度培训等;注重工作创新,积极运用新方法新手段新载体开展调解工作,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经验做法。近三年来人民调解员没有发生违法违纪行为。

4.依法规范开展工作。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人员组成、调解员的选聘等符合《人民调解法》的规定,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流程健全完备,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调委会补助经费和调解员补贴经费落实到位、保障有力。

(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

1.政治素质高。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调解工作的决策部署,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2.工作业绩突出。爱岗敬业,从事人民调解工作三年以上,积极主动参加坚持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和涉新冠肺炎疫情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调处矛盾纠纷成效显著,矛盾纠纷就地化解率、协议履行率高,或者面对突发情况,临危不惧,有效防止矛盾激化或者群体性事件发生,事迹突出;群众威信高,受到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或有关部门表彰。

3.调解技能强。认真学习贯彻《人民调解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具有丰富的调解经验和较强的调解技能,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灵活采取法理情相结合等方式开展调解工作,坚持以案释法,能够在调解过程中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注重研究新形势下矛盾纠纷特点规律,总结调解工作经验做法;在本地、本行业有一定的知名度、影响力,是

公认的人民调解能手、专家。

4.廉洁自律。热爱调解事业,恪尽职守,无私奉献,不计较个人得失;刻苦钻研业务,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廉洁自律,严格遵守调解工作纪律。

四、评选推荐呈报程序

(一)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由县(市、)司法局初选,市(州)司法局推荐,省司法厅审核呈报。

(二)各市(州)司法局严格按照评选推荐名额、条件和程  序,组织县(市、区)司法局逐级进行评选推荐,并征求当地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推荐名单经市(州)司法局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基层)科(处)及干部人事部门审核、局党委(组)研究同意,在本市(州)范围内进行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三)公示无异议后,以市(州)司法局名义报送推荐报告。推荐报告内容包括推荐工作组织情况、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公示 情况等。各市(州)司法局推荐报告(附推荐名单),连同《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审批表》(见 附件2、附件3,审批表中的主要事迹不超过2000字)一式三份,加盖市(州)司法局印章,将纸质版和电子版于8月1日前报省司法厅人民参与和促进法治处。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高度重视此次评选表彰工作,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确保按时保质完成评选推荐

工作。

(二)严格工作要求。评选推荐工作要严格条件和程序,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增强工作透明度和群众参与度,确保评选推荐质量。各推荐单位对拟推荐对象要严把政治关、条件关、事迹关,确保推荐材料的真实性。

(三)坚持实事求是。评选推荐工作要根据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占比重和实际工作情况择优推荐,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确保村(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调解员有相应的比例。

(四)加大宣传力度。要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的先进事迹和典型案例,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的优势、特点、成效,进一步扩大人民调解工作的群众知晓度和社会影响力。


附件:1.推荐名额分配表

2.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委员会审批表

3.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审批表

4.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拟表彰名单

5.天门市报送全国模范人民调解员名单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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