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召开听证会 为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照亮求学路
发布时间:2023-03-10 16:27来源:天门检察

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大多数因法治意识淡薄,抵御诱惑的意志力不强,极易受到不良环境和不良行为影响。其所犯罪行,大多数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且初犯、偶犯较多。作为检察机关,不仅肩负着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法律监督职能,更承担着对特殊未成年群体的矫正管理责任。 

“感谢大家对我的关心和爱护,我会更加用功读书,严格遵守社区矫正规定,绝不辜负大家对我的期望。”现已是某高校在校学生,曾因误入歧途而被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小航(化名)激动的说。

近日,市人民检察院就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小航外出求学经常跨市县请假申请召开听证会,主动邀请省人大代表董佩、市政协委员水淼、人民监督员、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和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检察官等人参加听证评议。

△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熊楷主持听证会

听证会上,申请人当面宣读了请假申请书,监护人就监护责任作了表态发言,市社区矫正机构负责人介绍了小航入矫以来的表现及下一步远程监管措施。市检察院第三检察部副主任熊楷介绍了案件基本情况并发表了相关意见,听证人员就有关问题现场进行提问。

△未检检察官李继芳进行法治教育

未成年人检察办公室检察官李继芳对社区矫正对象小航进行了法治教育,要求其在社区矫正期间加强自律,服从管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法治观念,培养良好的道德情操,努力学习一技之长,争取早日以全新的面貌回归社会。

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表示:“该听证会程序合法、合规,申请资料齐全,监管措施得当,对于未成年人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人民监督员表示:“市检察院通过透明的听证程序,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以人为本,关爱未成年人矫正对象,带着温度办案,切实保障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这种模式值得推广。”

经讨论,听证员一致表示,鉴于小航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系初犯,且能认识到自己违法犯罪行为的错误并表示悔改,应保证其在矫正期间与其他未成年人享受同等受教育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规定,同意其经常跨市县请假申请。

近年来,市检察院不断强化刑事执行监督,帮助10余名未成年社区矫正对象重新回归社会,成为遵纪守法的榜样,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下一步,市检察院将继续能动履职,持续关注未成年人社区矫正情况,联合社区矫正部门,凝聚工作合力,深入贯彻落实“教育、感化、挽救”方针,鼓励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对象端正思想、积极生活、重树人生,让其在认罪悔罪、服从监管的过程中,最大程度感受到司法温度,以春风化雨、润物无声的力量帮助未成年人矫正对象顺利渡过矫正期,早日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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