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示案例】——矫正期间心存侥幸 任性违规身陷囹圄
2025年12月,这本应是辞旧迎新、喜迎新年的时节,竟陵司法所的一名社区矫正对象却因违规行为被撤销缓刑,予以收监执行。
案情回顾:
社区矫正对象汪某(化名),因犯赌博罪于 2025年4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在此之前,汪某已有两次因赌博被行政处罚的记录。法院根据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态度,认为汪某可以适用缓刑。汪某于2025年5月12日到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报到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间,汪某签署了“禁毒”等社区矫正承诺书,表面上社区矫正态度端正,但在书面汇报和个别谈话中均隐瞒了吸毒的情况。竟陵司法所在社区矫正对象集中教育中多次强调“一个告知、两个杜绝、三个不该”,仅仅过去六个月,在天门市公安局依法传唤提取毛发送检中发现汪某六个月内摄入过毒品,2025年11月20日汪某被行政拘留十日。
汪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经天门市社区矫正管理局建议,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于2025年12月依法裁定对汪某撤销原判决中宣告缓刑的部分,对汪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十个月。
工作人员提醒:
汪某在懊悔中亲笔写下了悔过书,由于心存侥幸,在“朋友”的引诱下吸食"麻果",误以为仅吸食两颗不会被发现,未能坚守道德底线,缺乏自我约束能力,从而再次铸成无法挽回的错误,结果让家人忧心,让关心之人失望。
社区矫正虽然在监外执行,但并不意味着拥有无限制的自由。社区矫正对象应当心怀对法律的敬畏,珍惜缓刑机会,切勿存有侥幸心理,忽视法律的威严。一旦任性违规,将再次身陷囹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第二十八条 社区矫正机构根据社区矫正对象的表现,依照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考核奖惩。社区矫正对象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表现突出的,应当给予表扬。社区矫正对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的,应当视情节依法给予训诫、警告、提请公安机关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依法提请撤销缓刑、撤销假释、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收监执行。对社区矫正对象的考核结果,可以作为认定其是否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是否严重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实施办法》第四十六条 社区矫正对象在缓刑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执行地同级社区矫正机构提出撤销缓刑建议:(一)违反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四)受到社区矫正机构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