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169611
分类
综合政务
发布机构
市人民政府
发文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三重一规”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号
天政规〔2020〕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0年12月21日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门市“三重一规”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21 16:20 来源:市人民政府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高新园,天门工业园,市政府部门:

《天门市“三重一规”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201218


天门市“三重一规”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行政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及重大合同(协议)(以下简称“三重一规”)等合法性审核工作,建立健全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机制,推进依法行政,根据《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令第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5号)、《湖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379号)、《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9〕25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实施办法的通知》(天政办发201932号)等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市司法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审核机构,对下列内容进行合法性审核及法制审核: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

(二)重大行政决策;

(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四)重大合同(协议)。

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重大行政决策、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重大合同(协议)承办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应当配合做好合法性审核工作。

第三条  各乡镇办场园、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应当明确本地本部门的法制机构或法制审核人员,承担本地本部门“三重一规”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各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法律法规授权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权的组织(简称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第五条  凡拟以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单位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主要依据、起草过程、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拟采取的措施等);

(三)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政策等;

(四)有关单位反馈意见及意见采纳情况;

(五)涉及重大行政决策的,提交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报告;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提交公平竞争审核报告

(六)起草单位法制机构审核意见或法律顾问意见;

(七)起草机关负责人签批的送审意见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收到起草单位报送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制定该文件的必要性进行审核。

确有制定必要并符合要求的,报经分管文书或联系法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批,必要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报送时应将第五条所述材料纸质版、电子版等报送市司法局;报送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退回起草单位补充完善或说明情况。

起草单位如通过协同办公系统报送行政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前款规定程序初审、签批后转市司法局审核。

第七条市司法局应及时审核行政规范性文件,审核时限从收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来文件时开始计算。合法性审核应当遵守下列时限要求:

(一)加急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1个工作日;

(二)一般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三)专业性强、涉及面广的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时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补充征求意见、组织论证、听证、返回起草单位修改补充的时间不计算在合法性审核时限内)。

文件内容存在较大争议等特殊情况的,经市司法局和起草单位协商并报告相关领导后可以适当延长审核时间。

第八条  市司法局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文件存在逻辑不严密、结构不严谨、文字不通顺等问题,不具备审核条件的,应当建议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退回起草单位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第九条  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规定;

(三)是否违法设立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等事项;

(四)是否违法增加办理行政许可的条件,要求出具循环证明、重复证明、无谓证明等内容;

(五)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情形;

(六)是否存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作出增加本单位权力或者减少本单位法定职责的情形;

(七)是否违反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

市司法局要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合法、不合法、应当予以修改的书面审核意见,对应予修改的内容要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  市司法局在完成合法性审核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办文或提交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印发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及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按照信息公开相关要求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等统一向社会公布,并将5份正式文本交市司法局进行备案。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

(一)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二)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

(三)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

(四)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

(五)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实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决策草案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前,应当由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合法性审核。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市人民政府讨论。

第十四条  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审核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决策草案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决策草案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应当提交公平竞争审核报告;

(二)决策草案履行决策法定程序的相关说明;

(三)需要履行公众参与程序的,应当提交社会公众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

(四)需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

(五)需要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六)组织法律顾问参与研究的情况资料,以及法律顾问提出的法律意见。

提供的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市司法局应当退回承办单位补充完善。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提交合法性审核,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承办单位将决策草案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经分管文书或联系法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批,必要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转送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六条  合法性审核内容包括:

(一)决策事项是否符合法定权限;

(二)决策草案的形成是否履行相关法定程序;

(三)决策草案内容是否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省政策的规定。

第十七条  市司法局对决策草案合法性审核完毕后,及时将审核意见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交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全体会议讨论决定后实施。


重大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核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拟签订的重大合同(协议),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十九条  合同(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核时,承办单位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合同(协议)纸质版;

(二)合同(协议)签订的背景及相关工作资料;

(三)需要履行专家论证程序的,应当提交专家论证意见及研究采纳情况;

(四)需要履行风险评估程序的,应当提交风险评估报告等相关材料

(五)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的,应当提交部门意见及采纳情况;

(六)承办单位法制审核机构的意见;

(七)承办单位法律顾问的意见。

第二十条  市司法局在审核合同(协议)时,可以要求承办单位当面沟通、了解情况或者补充相关材料,承办单位应予以积极配合。确有必要的,合同(协议)承办单位可以邀请市司法局法制审核人员参与合同(协议)前期评审会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根据实际情况,市司法局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进行合法性审核:

(一)书面审核;

(二)咨询或者组织专家法律顾问论证,听取意见和建议;

(三)实地调研;

(四)需要采取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重大合同(协议)合法性审核时间一般不少于5个工作日,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部分重大合同(协议)事项确属情况紧急,需要市司法局立即审核的,承办单位应当向市司法局说明情况,同时,至少保证不少于1个工作日的审核时间。

第二十三条  市司法局对重大合同(协议)审核完毕后,及时出具审核意见并反馈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提请市人民政府领导依审核意见确定是否签署。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或人员(以下统称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核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由承办单位先进行内部法制审核后,再提交市司法局。

第二十六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凡涉及以下事项应当在决定作出前进行法制审核:

(一)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的;

(二)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

(三)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的;

(四)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

未经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

第二十七条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执法层级、执法领域等因素制定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目录并适时调整,同时报送市司法局备案。

第二十八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承办机构应当在报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审批决定或者集体讨论决定前,将下列资料提交法制审核:

(一)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卷宗材料(包括调查终结报告,听证笔录,评估、鉴定报告等相关材料);

(二)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文本;

(三)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四)相关证据、证明材料以及法律依据材料;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二十九条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提交法制审核流程,参照重大行政决策的程序进行:

承办单位将决定书文本及相关材料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报经分管文书或联系法制工作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签批,必要时报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批,转市司法局进行合法性审核。

第三十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核:

(一)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二)是否超越本机关职权范围或滥用职权;

(三)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自由裁量是否适当;

(五)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六)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

(七)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

(八)需要进行审核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法制机构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审核意见或建议: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具备资格,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执行裁量基准适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执法文书规范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行为不能成立的,提出不同意下发行政执法决定的建议;

(三)定性不准,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意见;

(四)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意见;

(五)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执法文书不规范的,提出退回补充意见;

(六)超出行政机关管辖范围的,提出移送意见。

第三十二条  法制审核机构自收到行政执法决定及相关材料之日起,一般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案情复杂的,经批准,可以延长3-5个工作日。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司法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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