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服务的公告
一、项目信息
法律职业资格认定。
二、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法律职业资格认定的受理申请、审查核查、审核认定、证书颁发等事项办理。
三、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法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二条:“担任检察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七)初任检察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二十五条:“国家对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行政复议、行政裁决、法律顾问的公务员实行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由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商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五条:“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二)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5.《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十八条:“担任公证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四)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6.《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仲裁员应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复议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8.《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中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
9.《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司法部令140号)
10.《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46号)
四、受理机关
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五、认定机关
司法部。
六、审批数量
无审批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且不具有《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人员,可以按照规定程序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八、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要求 | 备注 |
1 | 居民身份证件 | 提供原件现场核对 | 1 | 香港、澳门居民应提交香港、澳门居民身份证和香港、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回乡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台湾居民”应提交“台湾居民”身份证和“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台胞证)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 ||
2 | 毕业证书、学位证书或者学历、学位证明书原件 | 提供原件现场核对 | 1 | 纸质 | 持国(境)外高等学校学历学位毕业证书的,须提交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出具的认证材料。 | |
3 | 户口簿 | 提供原件现场核对 | 1 | 纸质 | 享受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申请人出具户口簿(集体户口)原件 | 含集体户口申请人 |
4 | 照片 | 4 | 与本人网上报名上传照片同一底片的2寸正面免冠彩色证件照片。 | 以各地公告要求为准 | ||
5 | 司法部公告要求的有关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纸质 | 1. 根据审核需要提交的学信网学历查询结果、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等补正材料。 2. 因“四种特殊情况”户籍迁入到放宽条件地区的,出具与本人情况相符合的结婚证、退伍转业证明、工作单位证明、用工单位制式劳动合同文本等材料。 3.因出国留学、重大疾病、现役军人执行任务以及公务人员执行重大紧急任务等特殊情况申请延期提交申请材料的,留学人员提交护照、签证复印件,重大疾病人员提交医院诊断书,现役军人提交团以上单位政治部门情况说明,公务人员提交单位情况说明;申请委托近亲属或单位有关人员代为提交的,还需提交委托书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 | 适用于特殊情况申请人 |
九、申请受理
(一)受理方式
1.司法部、省(区、市)司法厅(局)和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布公告,公布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时间地点、联系方式等有关事宜。
2.登录司法部网站(www.moj.gov.cn)或司法部政务服务平台(zwfw.12348.gov.cn)登录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系统填报申请信息。
3.申请人到设区的市级或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指定的工作场所提交申请材料。
4.申请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或者申请人按照受理机关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机关受理申请并出具《法律职业资格申请受理单》。
(二)受理时间
司法行政机关统一受理法律职业资格申请,以公告方式确定统一受理日期。
十、审核认定程序
(一)具体程序包括:
1.申请人网上申请,现场提交申请材料;
2.设区的市级、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受理申请,扫描制作电子档案,审查申请材料;
3.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核查申请材料;
4.司法部审核认定,作出授予、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审核认定工作流程图:
十一、审核时限
四十个工作日。具体是:自受理申请至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司法部报送书面核查报告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自司法部收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书面核查报告等材料至完成审核认定的期限为二十个工作日;经司法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十二、审核收费依据及标准
无收费。
十三、审核结果
(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二)不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十四、结果送达
本人现场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十五、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司法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予受理申请、不予授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撤销法律职业资格等处理决定的,相对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二)依据《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和使用法律职业资格证书,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和转让。
十六、咨询途径
现场咨询:天门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电话咨询:0728-5227853
十七、监督和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728-5239359
十八、办公地址和时间
地址:天门市司法局公共法律服务中心综合受理窗口
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1月批次)办公时间:
1月25日至1月29日、2月1日至2月3日,上午8:30—12:00,下午2:30—5:30。
十九、其他事宜
申请人现场提交申请材料、领取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应当遵守国家、湖北省及天门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各项规定,自觉配合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适用范围,适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法律职业资格管理的其他事宜按照《法律职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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