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8294
分类
政务公开
发布机构
天门市司法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8月02日
名称
湖北省天门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8月02日
湖北省天门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湖北省天门市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清单(2023年版) | |||||||||||||||
序号 | 证明 名称 | 证明 用途 | 证明 内容 | 设定 依据 | 依据条文及内容 | 实施基本情况 | 行使层级 | 事项 类型 | 能否实行告知承诺制 | ||||||
索要 单位 | 开具 单位 | 市级 | 乡(镇)级及其他 | 能实行告知承诺 | 不能实行告知承诺及原因 | ||||||||||
申请人承诺后,部门即给予办理,无需再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 后,通过部门自行检查,无需申请人提交证明 | 申请人承诺后,需要在一事实上期限内补齐证明 | 证明材料核查方式 | ||||||||||||
1 | 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申请人具备场所的使用权 | 规定房屋面积、合同期限等 | 鄂人社发【2019】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 第一条第(四)点申请材料:2、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房屋产权方 | √ | 行政许可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2 | 专职工作人员学历证书 | 专职人员学历证明 | 载有人员的毕业院校、所学专业、学历层次、毕业时间等 | 鄂人社发【2019】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 第一条第(三)点申请材料:4、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教育机构 | √ | 行政确认 | √ | 通过学信网进行查询 | ||||
3 | 专职工作人员资格证书 | 专职人员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明 | 载有人员的职业资格名称、人员姓名、发证机关、取证时间等 | 鄂人社发【2019】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 第一条第(三)点申请材料:有5名以上大专以上学历,取得人力资源相关资格证书或参加过人力资源服务从业培训的专职人员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 | √ | 行政确认 | √ | 通过省鉴定中心网站查询 | ||||
4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 包括人员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身份证号等 | 鄂人社发【2019】21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 | 第一条第(三)点申请材料: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门市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5 | 学历证书 | 查验专业 | 专业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 |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 天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毕业院校 | √ | 行政确认 | √ | 通过学信网查询 | ||||
6 | 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 | 查验专业 等级 | 专业等级是否符合报考条件 | 关于颁发〈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3〕134 |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具体规定 | 天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天门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 | √ | 行政确认 | √ | 通过省鉴定中心网站查询 | ||||
7 | 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证明法人 身份 | 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八条第二项: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八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门市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8 | 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证明变更后法人身份 | 变更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八条第二项: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八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门市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9 | 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 | 证明营业许可 | 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 第八条第二项:营业执照或者《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第八条第五项: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 行政许可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0 | 拟聘教师的证件 | 专职人员取得教师证明 | 载有人员的职业资格名称、人员姓名、发证机关、取证时间等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 (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教育局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1 | 拟聘财会人员证件 | 专职人员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 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验原件)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 (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门市财政局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2 | 合法使用有关办公、教学和实训场地及培训设施、设备 | 申请人具备场所的使用权 | 规定房屋面积、合同期限等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 (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房屋产权方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3 | 拟办技工院校的办学资金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 办学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和资金证明 | 经费保障证明,担保书、申请者的办学资金来源证明、审计报告书 |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 | (一)第11项:设立技工学校审批。下放后实施机关:设立普通技工学校、高级技工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批,设立技师学校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4 | 新增专业(工种)教师资质证明 | 专职人员取得教师证明 | 载有人员的职业资格名称、人员姓名、发证机关、取证时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 |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教育局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5 | 拟聘教师的证件 | 专职人员取得教师证明 | 载有人员的职业资格名称、人员姓名、发证机关、取证时间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 |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市教育局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6 | 新增专业(工种)所需教学设施、场地证明(资产目录) | 申请人具备场所的使用权 | 规定房屋面积、合同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 |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房屋产权方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7 | 营业执照副本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 |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8 | 拟聘财会人员证件 | 专职人员取得会计资格证书 | 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验原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3修正) | 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 天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天门市财政局 | √ | 行政确认 | √ | 提交证明材料原件 | ||||
19 | 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证明 | 申请“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企业认定” | 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 | 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安监总办〔2014〕49号):申请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设立有安全生产行政许可的,已依法取得国家规定的相应安全生产行政许可。2.申请评审之日的前1年内,无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申请材料齐全、材料符合要求或者按照要求全部补正的。 | 天门市应急管理局 | 市应急局 | √ | 行政确认 | √ | |||||
20 | 场所合法使用证明 | 证明房屋规划用途 | 证明房屋规划用途属商业用途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娱乐场所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5号)。 | 《娱乐场所管理办法》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立在下列地点:(一)房屋用途中含有住宅的建筑内;(二)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三)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四)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五)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六)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 天门市文化和旅游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政许可 | √ | |||||
21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合格证明、从业人员卫生法律知识和公共场所卫生知识培训考核合格证明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健康状况、相关知识培训考核情况 | 行政法规 |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当负责所经营的公共场所的卫生管理,建立卫生责任制度,对本单位的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的培训和考核工作。第七条: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的人员,持有"健康合格证"方能从事本职工作。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期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公共卫生的疾病的,治愈前不得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的工作。 |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及其监督执法机构、审批机构 | 提供体检服务的医疗卫生机构、培训组织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取证时 核查 | ||||
22 | 申请人经济状况证明表 | 申请法律 援助 | 当事人经济困难状况 | 地方性法规 | 《湖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经济困难证明;第三项:与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材料。第二款:经济困难证明由申请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出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经济困难证明应当如实载明申请人家庭人口状况、就业状况、家庭财产、家庭人均收入等信息。 | 天门市 司法局 公法科 | √ | 行政给付 | √ | ||||||
23 | 律师执业、变更、注销许可 | 律师变更执业机构 | 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申请人的执业经历证明材料 | 天门市司法局 | 申请人 | √ | 行政许可 | √ | |||||
24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 年度考核 | 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第十六条第四项:年度内被获准的重大变更事项的批件 | 天门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 | 行政检查 | √ | |||||
25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 年度考核 | 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第十六条第五项:获得行政或者行业表彰奖励、受到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的证明材料 | 天门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 | 行政检查 | √ | |||||
26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 年度考核 | 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第十六条第七项:为聘用律师和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的证明材料 | 天门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 | 行政检查 | √ | |||||
27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 年度考核 | 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第十六条第八项: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的证明材料 | 天门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 | 行政检查 | √ | |||||
28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 | 年度考核 | 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 第十六条第九项:履行律师协会会员义务的证明材料 | 天门市司法局 | 律师事务所 | √ | 行政检查 | √ | |||||
29 | 建设项目立项批文 | 适用于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业务 | 关于建设项目立项的批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2010修订) | 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第二十六条: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未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或者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生产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发展改革委 | √ | 行政许可 | √ | 通过湖北省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查询http://www.hbtzls.gov.cn/indexhb.jsp | ||||
30 | 营业执照 | 适用于办理填占原有水塘、洼淀审批业务 | 证明申请人身份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 | 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城市建设不得擅自填堵原有河道沟叉、贮水湖塘洼淀和废除原有防洪围堤;确需填堵或者废除的,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31 | 申请人证明材料 | 适用办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业务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 | 第二十五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或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32 | 申请人证明材料 | 适用办理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渔塘业务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2018修正) | 禁止在坝体修建码头、渠道、堆放杂物、晾晒粮草。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须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并与坝脚和泄水、输水建筑物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大坝安全、工程管理和抢险工作。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或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33 | 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 | 适用办理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及新建水库工程设计变更 | 三类坝安全鉴定成果核查意见 | 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 第十五条:重大设计变更文件,由项目法人按原报审程序报原初步设计审批部门审批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水利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34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适用办理防洪、改善修复水环境、生态保护、道路交通等公共设施占用湖泊业务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 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因建设前款工程设施,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者损坏原有水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负担扩建、改建的费用和损失补偿。但是,原有工程设施属于违法工程的除外。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35 | 申请人法定身份证明材料 | 适用办理坝顶兼做公路审批业务 | 申请人身份证明 | 湖北省水库管理办法 | 第十九条:确需改变或者部分调整水库功能和水库特征水位的,应当经过充分论证和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确需利用水库坝顶兼作公路的,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技术论证和批准。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或 公安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36 | 中型灌区初步设计报告批复 | 适用办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复业务 | 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 财政部、水利部印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 | 水利部负责组织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和任务清单建议方案,协同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督促指导地方做好项目和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地方水利部门主要负责水利发展资金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审查筛选、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等,研究提出资金和任务清单分解安排建议方案,做好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水利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37 | 初步设计报告批复文件 | 适用办理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项目初步设计、设计变更的审查批复及绩效评价业务 | 符合工程设计要求 | 水利部关于印发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节水改造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农经[2015]3139号) | 第八条: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商同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审批。项目建设涉及占地和需要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等工作的,由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大中型灌区改造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完成后,灌区管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应按要求编制工程初步设计,报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发展改革部门审查批准。具体程序由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确定。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水利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38 | 项目设计文件批复 | 适用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业务 | 证明项目已立项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成立的由发展改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成的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全省招投标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 县以上人民政府的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招投标活动的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建设、水利、国土资源、信息产业、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国家规定,负责本部门、本系统内的招投标管理工作。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和各行政主管部门在省招标投标工作管理委员会的统—指导、协调下,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第十二条 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八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行政监督,内容包括: (一)接受招标人招标前提交备案的招标报告; (二)可派员监督开标、评标、定标等活动。对发现的招标投标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应当立即责令改正,必要时可做出包括暂停开标或评标以及宣布开标、评标结果无效的决定,对违法的中标结果予以否决; (三)接受招标人提交备案的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总结报告。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水利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39 | 项目法人成立文件 | 适用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业务 | 证明该工程项目法人已经成立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政府部门或水利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40 | 投资计划下达文件 | 适用办理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业务 | 证明项目资金已列入计划 | 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财政部门或发改委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41 | 初步设计批复 | 适用办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业务 | 证明该项目方案已得到认可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水利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42 | 质量监督通知单 | 适用办理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业务 | 证明该项目已申报质量监督手续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43 | 统一信用代码证或企业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 | 申请办理取水许可业务 | 申请单位身份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修正) | 第七条: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组织实施。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44 | 企业营业执照 | 申请办理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业务 | 申请单位身份证明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场监管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45 | 法人身份证号码 | 申请办理计划用水单位用水计划指标核定业务 | 法人身份证明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2017修订) |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权限负责取水许可制度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取水许可实行分级审批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 公安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46 | 企业住所证明 | 企业登记 | 企业住所位置 |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公司住所证明 | 企业登记单位 | 产权部门、住所管理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相关实施办法正在制定之中 | ||||
47 | 企业的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证明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证明管理资质具备,专业人员及特定车辆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申请材料 |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48 | 具备经营许可条件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资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49 | 具备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 |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批 | 经营资质证明 | 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2021年2月1日开始实施的《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 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要具备第七条的相关条件和提供第九条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50 | 经营场所使用权合法证明 | 办理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备案 | 房屋管理部门、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等 | 湖北省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条例 |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6号第六条:申请从事电子电器产品维修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到县级以上行业管理机构备案 | 天门市经济 和信息化局 | 房屋管理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
51 | 支付收购粮款的资金筹措能力证明 | 申请粮食收购许可证 | 银行对账单 | 《湖北省粮食收购资格审核管理办法》 | 第五条第一项:主产区具有10万元以上、山区具有5万元以上经营资金筹措能力,有良好的资金信用 | 粮食部门 | 商业银行 | √ | 粮食收购资格认定 | √ | |||||
52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开展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许可 | 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部门规章 | 《雷电防护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第37号令)第十二条第三项: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和安装记录 | 天门市气象局 | 防雷产品生产厂家、施工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53 | 部分源代码(加盖公章) | 技术合同认定登记 | 用于技术合同认定 | 关于印发《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全面摊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第三条:技术合同认定是根据《技术合同认定管理办法》设立的技术合同认定机构对技术合同当事人申请认定的合同文本从技术上进行核查,确认其是否符合技术合同要求的专项管理工作;附件3(二十六)2.备案程序。试点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时,经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并持有关的书面合同和科技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证明文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 天门市科学技术局 | 技术合同卖方 | √ | 行政确认 | √ | |||||
54 | 法定监护人证明材料 | 申请智力、精神类残疾人证和未成年人申请残疾人证 | 申请人与监护人关系证明 | 部门规章 |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鄂残联发〔2018〕4号)第十六条:1.监护人证明材料为以下三项中任意一项:(1)能体现双方直系血缘亲属关系的户口簿;(2)申请人所在村(社区)出具的说明双方关系的证明材料;(3)其他能够证明其双方关系的合法证件。 | 天门市残疾人联合会 | 村(社区)民委员会或乡镇民政办 | √ | 行政确认 | √ | |||||
55 | 建设资金落实证明 | 证明建设资金是否落实到位 | 证明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到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九条: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湖北省公共资源招投标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一条:项目具备法定招标条件的,招标人应当持项目审批、核准文件等材料到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招标登记手续。对委托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还应当提供委托合同、招标代理资质等证明材料。 | 天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 | 行政许可 | √ | ||||||
56 |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 | 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零售业务 | 1.烟草专卖许可证新办申请表。2.营业执照。3.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三条:国家对烟草专卖品的生产、销售、进出口依法实行专卖管理,并实行烟草专卖许可证制度。2.《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相适应的资金;(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三)符合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要求;(四)国务院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3.《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 新办、延续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需要核查以下材料:(一)申请表;(二)营业执照;(三)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组织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 天门市烟草专卖局 | 个体、企业 | 市局行政服务办事大厅 | 乡镇专卖管理所 | 行政许可 | √ | 形式审查和书面审查 | 无 | ||
57 | 建筑垃圾消纳证明 |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 | 场地权属关系、使用性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48号) | 附件第一百零一项: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58 | 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证明 |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及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悬挂、张贴宣传品审批 | 权属关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59 | 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 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 | 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1修订)(国务院令第588号) | 第二十九条:依附于城市道路建设各种管线、杆线等设施的,应当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60 | 环保部门准予运行的批复 | 从事生活垃圾(含粪便)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 | 符合环境保护要求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 附件第一百零二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环卫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61 | 公安交管部门批文、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 特色车辆在城市道路上行驶(包括经过城市桥梁)审批 | 交通安全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62 | 企业运输车辆和设备管理制度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 | 运营能力及管理水平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67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行车证 | 建筑垃圾运输服务许可 |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资格、合法运输车辆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 |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保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内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准从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运输。 第十四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在运输建筑垃圾时,应当随车携带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按照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得丢弃、遗撒建筑垃圾,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公安交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68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核准 | 资产所有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69 | 本单位车辆所有权文件 | 车体广告许可 | 车辆所有权人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70 | 广告经营资格文件 | 户外广告设置 | 经营广告资格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71 | 设置地点使用权文件 | 户外广告设置 | 资产所有权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
72 | 设计及施工单位资质文件 | 户外广告设置 | 技术能力及管理水平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 | 第十一条:在城市中设置户外广告、标语牌、画廊、橱窗等,应当内容健康、外型美观,并定期维修、油饰或者拆除。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 城市管理执法局 |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
73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复印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见《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筹建意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文物局 | √ | 行政确认 | 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网络核验”。 | |||||
74 | 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复印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见《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网络核验”。 | |||||
75 | 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复印件)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见《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应急管理局 | √ | 行政确认 | 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网络核验”。 | |||||
76 | 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中信息网络安全审批 | 见《安全管理人员信息网络安全培训合格证书》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应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信息网络安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办公室 | √ | 行政确认 | 通过“省政务服务网-一事联办”系统实现“数据共享,网络核验”。 | |||||
77 | 域名证书的彩色电子版 | 国际联网备案 | 见《域名证书》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域名注册服务商 | √ | 行政确认 | 需申请人提供所属的域名注册服务商信息进行核查。 | |||||
78 | 营业执照 | 国际联网备案 | 见《营业执照》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互联单位、接入单位、使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联网的单位和所属的分支机构),应当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指定的受理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公安局网安支队 | 市场监管部门 | √ | 行政确认 | 通过“省政务服务网”实现“数据共享,网络核验”。 | |||||
79 | 无被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 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 保安服务公司设立许可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八条:保安服务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注册资本;(二)拟任的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和主要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任职所需的专业知识和有关业务工作经验,无被刑事处罚、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或者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等不良记录;(三)有与所提供的保安服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其中法律、行政法规有资格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四)有住所和提供保安服务所需的设施、装备;(五)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 | 天门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相关单位 | √ | 行政许可 | √ | |||||
保安师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 天门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本人 | √ | 行政许可 | √ | ||||||||||
公司章程、组织机构设置情况、保安服务管理制度、岗位责任制度、保安员管理制度及第一次股东会议纪要材料 | 天门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本人 | √ | 行政许可 | √ | ||||||||||
80 | 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原公司章程 | 变更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 | 公司章程修正案及原公司章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二条:保安服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当经原审批公安机关审核,持审核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 天门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本人 | √ | 行政许可 | √ | |||||
保安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保安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审核 | 本人 | √ | √ | |||||||||||
公司依法设立以来的经营情况详细报告 | 本人 | √ | √ | ||||||||||||
公司车辆所有权证明 | 本人 | √ | √ | ||||||||||||
无被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 公安部门 | √ | √ | ||||||||||||
81 | 初中以上学历证明 | 办理保安员 | 保安员证核发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年满18周岁,身体健康,品行良好,具有初中以上学历的中国公民可以申领保安员证,从事保安服务工作。申请人经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考试、审查合格并留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发给保安员证。提取、留存保安员指纹等人体生物信息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 天门市公安局内保支队 | 本人 | √ | 行政许可 | √ | |||||
无被刑事处罚、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证明 | 相关单位 | √ | √ | ||||||||||||
82 | 消防验收备案 | 旅店业特行许可 | 用于证明进行消防验收合格 | 关于全面复核旅店业特行许可资质的通知(厅治安202052号) | 对依法依规审批的,要积极配合住建、应急管理等部门进行一次现场复核看是否存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及违法违规建设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安全隐患;对无许可资质,违法违规经营的,要积极会同市场监管等部门,依法予以取缔,要加强与住建、应急管理部门联系,及时共享信息,获取旅店经营用房隐患信息,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不适合用于旅店经营的,要及时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 公安局治安支队 | 住建 | √ | 行政许可 | √ | |||||
83 | 单身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单身情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总则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属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不动产登记局 | 民政局 | √ | 行政确认 | √ | |||||
84 | 死亡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死亡情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总则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属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不动产登记局 | 公安局、社区 | √ | 行政确认 | √ | |||||
85 | 亲属关系证明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当事人申请登记时,需提供对应的证明材料:亲属关系情况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总则 第三章 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当事人申请登记的,应当提交死亡证明材料、遗属或者全部法定继承人关于不动产分配的协议以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材料等,也可以提交经公证的材料或者生效的法律文书 | 不动产登记局 | 公安局、社区 | √ | 行政确认 | √ | |||||
86 | 专职人员证明 | 证明专职 | 为本机构专职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98号 | 第四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的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为依法设立的企业;(二)专职从业人员不少于3名;(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不少于三年,且为专职从业人员;(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内部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应当具有会计类专业基础知识和业务技能,能够独立处理基本会计业务,并由代理记账机构自主评价认定。本条第一款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仅在一个代理记账机构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人员。 | 天门市财政局 | 申请机构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87 |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合法性 | 规划建设时间、地点、面积、规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88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 合法性 | 施工条件、施工图审、质量监督手续、工程类别 | 《建筑法》 | 第二章第一节第七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89 | 公安交管部门批文、安全评估报告、事故预警和应急抢救方案 | 安全 | 时间、路线、修复方案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 第二十八条: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需要在城市道路上行驶的,事先须征得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行驶。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公安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0 | 国有土地使用证 | 合法性 | 建设面积、时间、地点、使用性质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 第107项:改变绿化规划、绿化用地的使用性质审批,实施机关:城市人民政府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1 | 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运输车辆行车证 | 合法性 | 经营范围、业主名称、时间、地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第二十二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交通运输管理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2 | 权属关系证明材料 | 合法性 | 所有权人名称、时间、地点、数量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商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单位或个人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二十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拆除环境卫生设施;因建设需要必须拆除的,建设单位必须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 ||||||||||||||
93 | 产权证或租赁合同 | 合法性 | 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名称、时间、地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单位或个人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4 | 户外广告牌安全承诺书 | 安全保障 | 承诺主体、内容、责任 |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第十一条: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必须征得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十七条:单位和个人在城市建筑物、设施上张挂、张贴宣传品等,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单位或个人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5 | 环保部门准予运行的批复 | 符合环保要求 | 批准时间、地点、内容、标准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9修正) | 国务院令第548号附件第102项: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处理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6 | 市政工程安全保障措施 | 安全保障 | 内容、时间、地点、举措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号、第四十七号第三十一条: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第三十二条: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复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单位或个人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7 | 与经市城管委(局)核准的取得建筑垃圾运营资格的运输公司签订的建筑垃圾运输合同 | 合法性 | 时间、地点、路线 | 《湖北省城市绿化实施办法》 | 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75号]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或修剪城区内的树木,因建设或其他特殊原因砍伐城市树木的,必须经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批准方可进行,经批准砍伐的树木,应当补植砍伐株数3倍的树木或者采取其它补救措施。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砍伐、移植、修剪城市树木的,应当由城市绿化专业部门进行。承担砍伐、移植、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应当及时报告负责城市绿化管理的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城市绿化条例》 |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损坏城市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第二十三条为保证管线的安全使用需要修剪树木时,必须经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照兼顾管线安全使用和树木正常生长的原则进行修剪。承担修剪费用的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规定;因不可抗力致使树木倾斜危及管线安全时,管线管理单位可以先行修剪、扶正或者砍伐树木,但是,应当及时报告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和绿地管理单位。 | ||||||||||||||
98 | 建筑用地(工程)规划许可证 | 合法性 | 时间、地点、使用性质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第四十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天门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99 | 企业的管理制度、人员及车辆证明 | 道路货运经营许可 | 证明管理资质备,专业人员及特定车辆齐全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令第406号第二十五条: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申请材料。 |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0 | 具备经营许可条件证明 | 道路旅客运输站经营许可 | 资质证明 |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 国务院令第406号第四十条: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1 | 具备港口经营许可条件的证明 | 从事港口经营许可的审批 | 经营资质证明 | 根据2020年12月2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 《港口经营管理规定》第六条:从事港口经营,应当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要具备第七条的相关条件和提供第九条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 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2 | 规划(建筑)方案批准意见书 | 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 | 项目名称、总建筑面积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 第十九条: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相关规定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提出易地建设防空地下室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收到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的申请后,应当仔细查阅相关材料,必要时可进行实地调查、勘验,并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 天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3 | 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登记审批 | 人防车位使用权 | 《湖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 | 第三十七条:公用的人员隐蔽工程等人防工程的平时使用,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领取人防工程使用证书;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的平时使用,应当将使用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人防工程的转让、抵押、租赁,应当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天门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申请单位提供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4 | 营业执照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发给工商企业、个体经营者的准许从事某项生产经营活动的凭证 | 其登记事项为:名称、地址、负责人、资金数额、经济成分、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从业人数、经营期限等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 第一条第(三)点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天门市人社局 |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5 | 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确认其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 | 载有事业单位法人的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社会信用统一代码等登记事项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 第一条第(三)点申请条件: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 | 天门市人社局 |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6 | 人力资源许可正、副本 | 开展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证明依据 | 证明总公司具备开展人力资源服务许可的资格条件 |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鄂人社发〔2019〕21号) | 第三条书面报告管理第(二)点书面报告程序:4.以上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同时从事职业中介的、活动的,还需提交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天门市人社局 | 总公司所在当地人社局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7 | 小微企业证明 | 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 公司(企业)属于小微企业 | 《自然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免收小微企业不动产登记费工作的通知》(自然资登记函〔2021〕2号) | 一、实施小微企业免收不动产登记费告知承诺制。 | 市不动产登记局 | 市市场监管局 | √ | 行政确认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8 | 死亡证明、亲属关系证明 | 申请转移登记(继承) | 当事人死亡状态、亲属关系状态 | 《民法典》、国办发〔2019〕8号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条: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国办发〔2019〕8号:3.精简申请材料:推行告知承诺制,在不动产继承登记中,逐步推广申请人书面承诺方式替代难以获取的死亡、亲属关系证明等材料。 | 天门市不动产登记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09 | 监护关系证明 | 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 与申请人的关系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第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重点查看下列情况:(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查看房屋坐落及其建造完成等情况;(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查看抵押的在建建筑物坐落及其建造等情况;(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查看不动产灭失等情况。 | 天门市不动产登记局 | 公安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10 | 因不可抗力因素或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原因致矿业权过期证明 | 申请矿产资源储量评定备案 | 矿业权过期 | 《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管理的通知》(鄂土资函〔2018〕197号) | 三、(一):1.勘查(采矿)许可证超期,且未提供市、县两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超期说明(闭坑报告除外)的;划定矿区范围批准文件超期的。 |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 县级以上政府相关部门 | √ | 行政确认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11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水土流失纠纷裁决 | 确认纠纷双方身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 法》(2010 年修订) | 第四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 间发生水土流失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 水行政 主管部 门 | 市场监管部门、机构编制部门、公安部门 | √ | 行政裁决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12 | 营业执照、采砂船舶(机具)、船员证书和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 | 河道采砂许可 | 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国务院 令 第 320号)、《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 例 实 施 办法》(水利部令第 19 号)、《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239 号) | 《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条:从事长江采砂活动……符合下列条件的……审批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五)采砂船舶、船员证书齐全;(六)有符合要求的采砂设备和采砂技术人员……。《长江河道采砂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申请从事采砂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采砂申请书(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及其他相关材料;……。《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办理河道采砂许可,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一)河道采砂申请;(二)营业执照;(三)采砂船舶(机具)证书、采砂技术人员的基本情况;(四)砂石堆放地点和弃料处理方案;(五)船舶油污、生活废弃物的处理方案;(六)河道清理、修复方案;(七)规范开采的承诺书;(八)其他有关资料。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市场监管部门、交通运输部门 | √ | 行政许可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13 | 申请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自然人身份证 | 水事纠纷裁决 | 确认纠纷双方身份信息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年第二次修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第二次修正)第五十六条: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第五十七条: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第五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在处理水事纠纷时,有权采取临时处置措施,有关各方或者当事人必须服从。 | 水行政主 管部门 | 市场监管 部门、机 构编制部门、公安部门 | √ | 行政裁决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14 | 水利水电工程招标备案材料 投资计划已经下达 | 证明水利工程具备招标 条件 | 行政机关相关文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17修正) | 第十二条: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或项目法人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15 | 水利工程开工报告备案材料 质量监督通知书 | 证明水利工程申报质量监督 | 质量监督机构文件 | 《水利部关于水利工程开工审批取消后加强后续监管工作的通知》 | 第四条:项目法人应当自工程开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开工情况的书面报告报项目主管单位和上一级主管单位备案,以便监督管理。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项目法人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
116 |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拆除和爆破工程方案审核备案表 | 其他证明事项(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 安全生产备案 | 《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 第十一条:项目法人应当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流域管理机构或者委托的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备案:(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二)拟拆除或者拟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物的说明;(三)施工组织方案;(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五)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 | 水行政主管部门 | 住建部门 | √ | 其他行政权力 | √ | 政府部门调查、内部核查、网络核验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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