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天门市公证处公证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颚发改调价〔2021〕9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处公证工作实际,特将未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公示如下:
一、证明法律行为
(一)证明经济合同、协议
1、证明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转让、买卖及股权转让,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3%;按比例收费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500001元至5000000元部分,收取0.25%;
5000001元至10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01元至20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01元至50000000元部分,收取0.1%;
50000001元至100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l00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2、证明其他经济合同、协议,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2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1%;
20001元至50000元部分,收取0.8%;
50001元至100000元部分,收取0.6%;
100001元至500000元部分,收取0.5%;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4%;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3%;
2000001元至3000000元部分,收取0.2%;
3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5%。
(二)证明收养关系、收养协议、解除收养,每件收费1000元。
(三)证明民事协议
1、证明抚养协议、变更抚养权协议,每件收费600元;
2、证明委托监护、协议监护、意定监护协议等每件收费800元。
3、证明婚前财产约定协议、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损害赔偿协议、离婚协议、遗赠扶养协议实行协商收费,每件收费500-2000元。
(四)委托、声明、承诺、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
证明不涉及财产的声明、委托、承诺、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的,每件收费300元;涉及不动产处置、转让、抵押、解押的,每件收费500元。
二、证明对财产的清点、清算、评估和估损,按下列标准收取:
标的额500000元以下部分,收取比例为0.25%,按比例收费不到400元的,按400元收取;
500001元至1000000元部分,收取0.2%;
1000001元至2000000元部分,收取0.15%;
2000001元至4000000元部分,收取0.1%;
4000001元至6000000元部分,收取0.05%;
6000001元至8000000元部分,收取0.02%;
8000001元以上部分,收取0.01%。
三、办理遗嘱、遗产、监护等家事类公证
1、办理遗嘱公证每件收费600-2000元。
2、保管遗嘱每件收费1000元;
四、办理继承类亲属关系公证,协商收费,按每件500元收取。
五、证据保全和现场监督类
1、办理现场监督公证每件2000-10000元;
2、办理邮寄送达证据保全公证和证人证言证据保全公证每件收费500-800元;办理购物行为证据保全公证每件收费1000-1800元;办理网页、微信、短信、保全现状、保全其他行为等其他证据保全公证每件1800-4800元。工作量较大或耗时较长的,公证费另行协商。
六、使用“零接触”公证签办证平台办理公证,申请人为一人的,在公证费基础上,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加收500元,不涉及财产处分的每件加收300元,申请人每增加一人,加收100元。
七、公证事项及服务
1、提存公证,按标的额的0.3%收取,最低收取500元。代为申请人支付的保管费等相关费用另收取。
2、代拟与公证事项相关的法律文书每件80-500元。
3、需要外出服务的,收取服务费200-500元,具体与当事人协商解决。
4、以上公证事项若需增加公证书份数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每本收费40元,国内公证每本收费20元。
八、涉及公益类的公证事项,可协商减免收费。
九、上述未涉及的公证事项的收费标准,由公证处与当事人协商确定。
本收费标准自二〇二五年一月十六日起执行。
湖北省天门市公证处
二〇二五年一月十五日
《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公证服务优惠减免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鄂发改价调〔2021〕393号文件,《省发改委 省司法厅关于完善我省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通知》【2021】95号见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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