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司法局 天门市信访局 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 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天门市司法局 天门市信访局
关于印发《天门市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
衔接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场、街道),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天门市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衔接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切实抓好贯彻落实。
天门市司法局 天门市信访局
2025年2月26日
天门市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衔接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依法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及时依法分类处理涉法行政争议,加强行政争议诉源治理和实质性化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信访工作条例》和《湖北省行政复议与信访工作衔接办法》等规定,结合天门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信访部门、其他机关、单位以及行政复议机构转送、办理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相关工作。
第三条 行政复议机构与信访部门建立信息通报、问题研究和协商处理沟通协调机制,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专题会议,研判行政争议突出问题,及时掌握涉及领域、发展趋势,共同研究源头预防、性质认定、评估预警等问题,联合协调督办处理重大、群体性行政争议案件。
第四条 信访部门及有关机关、单位对收到的申诉求决类事项进行审查后,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应当受理情形的,可以或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
第五条 对引导通过行政复议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应当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信访人与申诉求决类事项所涉及的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二)申诉求决类事项未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期限;
(三)其他应当重点审查的事项。
第六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各部门应当引导信访人通过调解、诉讼、仲裁等其他法定途径解决: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三)信访人的诉求已经法院受理或判决;
(四)行政机关与民事主体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
(五)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行为;
(六)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七)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八)行政指导行为;
(九)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十)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十一)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十二)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等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十三)行政机关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移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十四)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最终裁决;
(十五)行政复议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十六)申请人与行政行为明显没有利害关系;
(十七)咨询类事项作出的解答回复;
(十八)其他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十九)对原行政处理行为的解释,未新设当事人权利义务;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其他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情形。
第七条 信访部门、事权单位办理信访事项应当按规定进行审查,并充分征求本单位法规部门或法律顾问的意见,确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不得在信访文书中载明复议途径。对疑难复杂难以判断的,应当及时联系复议机构进行甄别、判定,根据协商结果及时予以答复。
第八条 信访人接受信访部门或事权单位引导而提出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在处理完毕后,及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或抄送信访部门或事权单位。
第九条 信访部门要加强对信访工作人员的行政复议、信访等法律知识培训,精准分流信访事项。信访事项承办单位要对信访事项依法处置。
第十条 经引导后转入行政复议程序处理的行政争议,事权单位是化解行政争议的主责单位,应在行政复议机构协调下共同做好行政争议和解、调解工作。
第十一条 将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信访事项错误导入行政复议程序的行政机关应及时向信访人员做好解释善后工作,争取信访人的理解,撤回行政复议申请,避免司法程序空转。
第十二条 信访部门和行政复议机构要加强督查督办和业务指导,对经常出错或纠错后拒不改进,造成不良影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依法提出改进工作建议、完善政策建议、追究责任建议,由有权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市司法局会同市信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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