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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天门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1-06-07
来 源 : 天门市审计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内容解读
发布时间:2021-06-07 16:24 来源:天门市审计局

2019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新规定与2010版的《规定》比较,具体变化和重点内容是:

一、标题发生了变化。新规定的名称将2010版中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调整为“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描述更加全面、准确。

二、强调了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新规定在第一条制定本规定的目的中,强调“坚持和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体现了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根本性要求。

三、适应国家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在经济责任审计中的职能职责进行了明确。且“审计委员会”在全文出现了10次、“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出现了30次。

四、新增指导思想。在新规定第二条中,新增经济责任审计指导思想,要求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贯彻新发展理念,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五、重新定义了经济责任概念。在新规定第三条中,将经济责任由2010版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义务”重新定义为“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新定义层次和内容更为丰富。

六、强化了任中经济责任审计。新规定第五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的情况,应当依规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加强了对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监督管理,对于提高审计效果、加强审计整改和审计成果应用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七、加强纪律保障。新规定第七条中增加“对有意设置障碍、推诿拖延的,应当进行批评和通报;造成恶劣影响的,应当严肃问责追责”。

八、明确了联席会议制度。新规定第十条“联席会议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机构编制、审计、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组成。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联席会议在同级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增加了机构编制、财政、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明确召集人由审计委员会办公室主任担任。

九、提出分类管理,明确审计全覆盖。新规定第十二条新提出了“根据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和审计资源等实际情况,对审计对象实行分类管理,科学制定经济责任审计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推进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审计全覆盖”

十、明确了项目计划管理程序。新规定第十三条对经济责任审计项目计划制定的程序进行了修订,按照“组织部门提出建议名单→征求同级纪检监察机关等有关单位意见→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程序拟定;新增第十四条对计划刚性约束的条款,强调“计划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新增第十五条领导干部遇有被采取强制措施、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者死亡等特殊情况,经批准后终止审计。

十一、重新界定了审计内容。新规定第十六条对审计内容总要求调整如下:以“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将原规定中“以领导干部守法、守纪、守规、尽责情况为重点”调整为“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将“严格依法界定审计内容”调整为“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与依法治国、依规治党的总体要求相适应。新规定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分别对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干部和党政工作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审计内容做了调整,主要新增三方面内容:一是新增“经济风险防范情况,民生保障和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审计”;二是新增“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三是新增“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新规定第十九条重新修订了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审计的八方面的内容。

十二、规范了审计程序和审计评价。新规定第四章、第五章从二十一条到四十三条规范,明确了审计实施的程序,从审计通知的下发、审计组织实施、到审计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的出具,都进行了细化。在审计评价方面,新规定对经济责任界定由原规定的三类“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调整为两类“直接责任、领导责任”,明确了认定直接责任的六类情形和领导责任的五类情形,强调了“三个区分开来”:新规定第四十三条要求在审计评价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要“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十三、强化了审计结果的应用。新规定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分别对联席会议其他成员单位、有关主管部门、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对审计结果的应用作出了具体的规定。本次修订将审计结果应用单独成章,体现了对审计结果的重视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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