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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天门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2-09-19
来 源 : 天门市审计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修订背景及意义解读
发布时间:2022-09-19 11:08 来源:天门市审计局

解读目的: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9年7月印发了新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事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以下简称2019年新规定),为了加强新规定的宣传引导,强化党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现对新规定予以解读。

解读内容:

一、2019年新规定的修订背景及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全局,对加强审计工作、完善审计制度等作出了重大部署。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全会决定改革审计管理体制,组建中央审计委员会,加强党对审计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体系。2018年5月,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中央审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深刻阐述了审计工作的一系列根本性、方向性、全局性问题,指明了新时代审计事业的前进方向。这些新部署新要求需要制度化地落实到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同时,经济责任审计实践中积累的经验做法也需要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按照中央部署,审计署会同中央组织部、国务院国资委对2010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组织开展了修订工作。

2019年新规定共7章52条,自2019年7月7日起施行,2010年规定同时废止。

2010年规定进行修订,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央审计委员会会议精神的重要举措,是适应审计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审计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对于加强领导干部管理监督,促进领导干部履职尽责、担当作为,确保党中央令行禁止具有重要意义。

二、2019年版新《规定》修订的重点内容

2019年新规定共7章52条,在2010年版《规定》基础上新增1章,修改40条,删除2条,新增10条。重点修订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指导思想。强调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聚焦经济责任,客观评价,揭示问题,着力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促进全面深化改革,促进权力规范运行,促进反腐倡廉,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二是规范计划管理和审计结果报送。坚持党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的领导和党管干部原则,强调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提交同级审计委员会审议决定。经济责任审计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报同级审计委员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送组织部门。

三是明确审计评价内容。要求在审计范围内,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包括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中其个人遵守廉洁从政(从业)规定等情况,作出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评价。

四是调整责任类型。将2010年规定的“直接责任、主管责任、领导责任”3类责任调整为“直接责任、领导责任”2类责任,要求综合考虑审计发现问题的历史背景、决策过程、性质、后果和领导干部实际所起作用等情况界定责任。

五是完善监督纠错机制。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可以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由办公室另外组织人员进行复查并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三、什么是领导干部经济责任

2019年新规定所称经济责任,是指领导干部在任职期间,对其管辖范围内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推动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管理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防控重大经济风险等有关经济活动应当履行的职责。

四、哪些领导干部属于经济责任审计被审计对象

2019年新规定明确指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包括:

1.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纪检监察机关、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2.中央和地方各级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的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

3.国有和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含金融机构,以下统称国有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不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实际行使相应职权的主要领导人员;

4.上级领导干部兼任下级单位正职领导职务且不实际履行经济责任时,实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职领导干部;

5.党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党委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主要领导干部。

为实现审计全覆盖目标要求,结合我市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实际,报经市委审计委员会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利川市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分类管理办法》,根据不同单位工作职能、经济活动规模、管理使用支配的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及履行经济责任的重要程度,依据全面监督、突出重点、讲求实效的原则,对经济责任审计对象实行分A、B、C三类进行管理,对A类对象单位领导干部重点关注,对B类对象单位领导干部一般关注,对C类对象单位领导干部个别关注。全市总计89个单位,其中:A类单位46个、B类单位21个、C类单位22个。

五、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的审计内容

2019年新规定第十六条经济责任审计应当以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的管理、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领导干部权力运行和责任落实情况为重点,充分考虑领导干部管理监督需要、履职特点和审计资源等因素,依规依法确定审计内容。

2019年新规定第十七条地方各级党委政府、 党政工作部门、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单位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主要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情况;

(二)本地区、部门和企业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的制定、执行和效果情况;

(三)重大经济事项的决策、执行和效果情况;

(四)本地区、部门的财政财务管理和经济风险防范情况,生态文明建设项目、资金等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以及在预算管理中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情况;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运行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执行情况;企业财务的真实合法效益情况,风险管控情况,境外资产管理情况,生态环境保护情况;

(五)在经济活动中落实有关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和遵守廉洁从政规定情况;

(六)以往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七)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六、新规定对保障审计对象合法权益作了哪些具体规定

一是明确审计保密义务。要求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二是强调严格依法审计。对送达审计通知书、审计进点会、提供资料、听取意见、审计文书征求意见和送达、反馈审计结果等各个环节,细化明确了程序;

三是完善审计对象救济途径。明确被审计领导干部对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审计委员会办公室申诉,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组成复查工作小组,自收到申诉之日起9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报审计委员会批准后作出复查决定。

七、被审计领导及其所在单位需要向审计组提供哪些资料

被审计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提供与被审计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被审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报告;

(二)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工作报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决议决定、请示、批示、目标责任书、经济合同、考核检查结果、业务档案、机构编制、规章制度、以往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情况等资料;

(三)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相关资料;

(四)与履行职责相关的电子数据和必要的技术文档;

(五)审计所需的其他资料。

八、对审计发现的问题怎么界定领导干部所承担的责任

(一)对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权责一致原则,根据领导干部职责分工,按照规定明确领导干部应负直接责任6种情形和应负领导责任的5种情形准确界定其应当承担的责任。同时,在界定责任时,应当把领导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对领导干部在改革创新中的失误和错误,正确把握事业为上、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容纠并举等原则,经综合分析研判,可以免责或者从轻定责,鼓励探索创新,支持担当作为,保护领导干部干事创业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二)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1.直接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2.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

3.贯彻党和国家经济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不坚决不全面不到位,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未完成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措施、目标责任书等规定的领导干部作为第一责任人(负总责)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未经民主决策程序或者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6.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其他行为。

(三)领导干部对履行经济责任过程中的下列行为应当承担领导责任:

1.民主决策时,在多数人同意的情况下,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由于决策不当或者决策失误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2.违反部门、单位内部管理规定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3.参与相关决策和工作时,没有发表明确的反对意见,相关决策和工作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或者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4.疏于监管,未及时发现和处理所管辖范围内本级或者下一级地区(部门、单位)违反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问题,造成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损失浪费,生态环境破坏,公共利益损害等后果的;

5.除直接责任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后果应当承担责任的其他行为。

(四)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以外的其他责任人员,审计委员会办公室、审计机关可以适当方式向有关部门、单位提供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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