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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单位: 天门市审计局 发文日期: 2023-03-16
来 源 : 天门市审计局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解读
发布时间:2023-03-16 16:20 来源:天门市审计局

2018年1月12日,审计署党组书记、审计长胡泽君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第11号,公布了新修订的《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规定》的出台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指示精神的重大举措,对促进被审计单位规范内部管理、完善内部控制、防范风险和提质增效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现就以下几个方面对《规定》精神进行解读。

一、《规定》修订的主要背景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需要每一个市场主体守法诚信、充满活力、公平竞争。只有每一个市场主体的细胞是健康的,市场经济才能减少出问题的风险。在我国,审计对象涵盖所有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每个单位又下辖若干层级,只有每个层级都健康、依法、诚信,被审计单位才能有效抵抗风险。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是审计机关的法定职责。因此,审计机关要着眼于推动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和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关注被审计单位内部风险防控,减少问题的发生,促进被审计单位事业健康发展。

2003年审计署发布实施了《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以下简称4号令),自4号令发布实施以来,为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制度支撑。但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内部审计的内外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先后作了重大修改,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和国有资本审计监督的若干意见》等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新时代的审计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4号令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一是内部审计职责范围需要根据新时代新要求作相应调整;二是内部审计独立性需要进一步强化;三是内部审计结果运用缺乏明确规范,作用难以充分发挥;四是审计机关指导监督的职责范围和方式方法等缺乏明确规范,影响了指导监督力度。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即被审计单位)的内部审计工作,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审计署组织对4号令进行了修订。

二、《规定》进一步拓展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

为充分发挥内部审计作用,加大内部审计监督力度,《规定》对内部审计职责作出了明确界定。首先,规范了内部审计定义。在总则中将内部审计定义为“对本单位及所属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与原定义相比,增加了“建议”职能,将监督范围拓展至内部控制、风险管理领域,将目标定位为“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其次,划清了内部审计职责范围。共涉及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内部管理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等12项职能,与原职责相比,增加了贯彻落实国家重大政策措施情况审计,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措施以及年度业务计划执行情况审计,自然资源资产管理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履行情况审计,境外机构、境外资产和境外经济活动审计,协助督促落实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指导监督所属单位内部审计工作等职责。

三、《规定》进一步强化了内部审计的独立性

为进一步增强内部审计独立性,《规定》主要从两个方面予以强化。一是进一步健全有利于保障内部审计独立性的领导机制。规定要求内部审计机构或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机构应当在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要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审计质量控制、问题整改和队伍建设等重要事项的管理。国有企业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总审计师制度,总审计师协助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管理内部审计工作。同时明确下属单位、分支机构较多或者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单位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全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负有指导和监督职责。二是建立健全内部审计人员独立性约束和保护制度。规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在遭受打击、报复、陷害时,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应当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规定》明确了内部审计结果运用范围

内部审计结果的运用,对于提高内部审计的地位、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此,《规定》专设一章对如何运用内部审计结果做了明确规定。一方面,单位内部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建立内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内部审计与其他内部监督力量协作配合机制、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机制等机制,并将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应加强内部审计结果运用,在审计中,特别是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三级以下单位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内部审计力量和成果。

五、《规定》明确了审计机关对内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职责

为切实加强审计机关对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监督,《规定》从两个方面予以明确。一是明确审计机关指导和监督的范围,包括:起草有关内部审计的法规草案;制定有关内部审计工作的规章制度和规划;推动单位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指导内部审计统筹安排审计计划,突出审计重点;监督内部审计职责履行情况,检查内部审计业务质量;指导内部审计自律组织开展工作等。二是明确指导和监督的主要方式,指导主要通过业务培训、交流研讨等方式展开,监督主要通过日常监督、结合审计项目监督和专项检查等方式展开,此外审计机关还可以通过向内部审计自律组织购买服务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特别是此次修订《规定》时,一并研究制定了《审计署关于加强内部审计工作业务指导和监督的意见》,对《规定》内容进行了进一步细化和具体化,为今后审计机关加强内部审计指导监督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必将促进《规定》更好地贯彻执行。

六、《规定》明确了责任追究的相关情形

《规定》列举了被审计单位有“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审审计工作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党组织、董事会(或者主要负责人)责令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对内审机构或内审人员有“未按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等五种情形之一的,由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随着国家审计事业的不断发展,内审工作也必将迎来大有可为、大有作为的美好明天。《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反映了新时代内审工作的重要性,为内审工作在新时代展现新作为、取得新成效提供了重要遵循和积极动力。内审工作是国家审计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全市审计机关将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深刻认识、准确把握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充分认识加强内审工作对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统筹整合审计资源、增强监督整体效能、推进审计事业发展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落实上级部署要求,全面履行法定职责,大力加强指导监督,推动建立长效机制,不断开创我市内部审计工作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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