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17212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6月03日
名称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双随机一公开”计划表(2026年)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6月03日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双随机一公开”计划表(2026年)
| 序号 | 抽查事项名称 | 抽查依据 | 抽查主体 | 抽查对象 | 抽查比例 | 抽查频次 | 抽查方式 | 完成时限 | 抽查内容 | 责任单位(科室) |
| 1 | 对取用水户的监督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许可(含水资源论证审查)取水用户(市场主体) | 10% | 1(次/年) | 线上 | 2026年12月底 | 取水用户是否按照取水许可要求进行取水。 | 水资源科 |
| 2 | 对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四十三条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许可在建项目的生产建设单位和个人(市场主体) | 50% | 1(次/年) | 实地 | 2026年12月底 | 生产建设单位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 | 农村水利科 |
| 3 | 对河道(湖库)管理范围内修建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 | 《防洪法》第二十八条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许可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 | 10% | 1(次/年) | 实地 | 2026年12月底 | 1.监督建设活动是否办理审批手续。 2.监督建设活动是否按照许可要求建设。 3.是否存在违法建设的行为。 | 水旱灾害防御科 |
| 4 | 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 |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第四十三条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参与市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项目法人、设计、监理、施工(主要供货商)现场建设管理活动的市场主体 | 20% | 1(次/年) | 实地 | 2026年11月底 | 1.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人员是否到岗履职(施工期间不少于22天/月)。 2.安全管理机构设立和人员配备、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考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及落实、安全生产费用计取及使用、工伤保险等是否合规和满足工程建设要求。 3.教育培训制度建立、作业人员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是否按规定完成。 4.项目法人安全生产备案,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专篇及基坑支护和降水工程、土方和石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围堰工程等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批是否符合规定。 5.项目开工前、单项工程或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前、工种施工前、交叉作业时以及施工过程中作业环境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时等,是否组织相关人员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6.施工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是否建立和执行,是否建立隐患排查整治台帐。 7.施工现场安全警示标志设置、劳动保护用品使用、人员持证上岗是否符合规定。 8.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是否制定(大中型项目是否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9.安全风险是否管控,是否在有重大危险源、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是否在危险作业场所设置警戒区、安全隔离设施。 10.设计报告中是否编制安全生产专章。 | 建设与监督科 |
| 5 | 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监督 |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参与市管项目监理活动的市场主体 | 20% | 1(次/年) | 实地 | 2026年12月底 | 1.组织机构,查看监理单位组织机构文件 2.管理制度,查看监理单位管理制度 3.人员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监理工程师证书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及以上。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中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均不少于规定的人数。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不少于规定的人数。 4.监理业绩,检查监理单位承揽的监理项目等级、监理合同额等情况。 5.监理资质使用,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工程。工程监理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单位名义承揽工程的。监理单位转让监理业务的。 6.监理质量行为,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与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工程质量的;(二)将不合格的工程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筑工程的监理业务的。 7.监理安全生产行为,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操作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机构报告的。 8.施工现场人员资格,监理资料,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一)聘用无相应监理人员资格的人员从事监理业务的,(二)隐瞒有关情况,拒绝提供材料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 建设与监督科 |
| 6 | 对水利工程建设检测活动的监督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参与市管项目检测活动的市场主体 | 20% | 1(次/年) | 实地 | 2026年12月底 | 1.资质等级证书,计量认证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检测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技术负责人等信息在资质等级证书、营业执照等一致性 2.人员资格,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8年以上从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水利水电专业高级以上技术职称。检测人员是否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职业资格或者具备水利水电工程及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不少于规定人数, 3.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仪器设备运行、检定和校准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检测单位是否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单独建立检测结果不合格项目台账。 4.检测资质,是否存在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情况.是否存在未取得相应资质,擅自承担检测业务的情况,是否存在转包质量检测业务或未经委托方同意分包质量检测业务的问题。是否存在超出资质等级范围从事检测活动的情况。 5.检测报告,是否按照规定在质量检测报告上签字盖章。是否及时提供检测报告。是否存在编造虚假检测报告、伪造检测数据等行为。 6.检测活动,是否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开展检测活动;无相关标准的,是否由检测单位提出方案,委托方确认后实施;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是否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标准。 | 建设与监督科 |
| 7 | 采砂监管 |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 市水利和湖泊局 | 市水利和湖泊局许可采砂市场主体 | 100% | 2(次/年) | 实地 | 2026年12月底 | (1)河道采砂许可证证载相关信息,包括采砂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开采范围,控制开采高程,采砂控制量,作业方式,作业工具和数量以及许可证有效期限等内容;使用船舶采砂的,还应载明采砂船舶名称,船舶识别号,功率等内容。 (2)采砂单位(个人)现场负责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3)可采区应采用可采区范围控制点设立标识物或信息化的电子围栏方式设置边界标识。 (4)是否按照年度采砂方案实施。 (5)采砂船舶是否持有效许可证。 (6)是否存在超范围,超许可量,超船数,超功率等违规采砂行为。 (7)堆砂场或砂石转运场管理是否按照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或采砂可行性论证要求的内容执行。 (8)是否制定落实采砂现场全过程安全生产管理措施。 (9)采砂,运砂,堆砂等过程是否满环境保护要求。 | 天门市河湖保护中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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