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08154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10月11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0-11 17:20 来源: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经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用水权)交易行为,保障农业用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湖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内开展的农业用水权交易活动,均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水权交易的监督管理,灌区管理单位及各镇村、用水单位、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所辖范围内水权交易的管理、协调工作。

第四条 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是已明晰水权指标,在取水许可有效期和取水限额内,或者是分配到各镇村、用水单位、用水合作组织负责所辖范围内节余的用水指标;用于交易的水权应当具备交易实施的相应工程条件。

第五条 水权交易活动中,通过交易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六条 农业用水权交易主体按照申请、审核、匹配、签约、结算、鉴证等流程,通过交易平台,以协议转让或公开交易的方式进行。

(一)协议转让是指交易双方线下达成初步交易意向,通过交易平台完成交易的行为。

(二)公开交易是指一方通过交易平台挂牌公告转让或者受让意向,有意向的一方报名应牌参与竞价,挂牌的一方称为挂牌方,报名应牌的一方称为应牌方。公开交易包括单向竞价、限时竞价、在线协商、水权回购等交易方式。

第七条 农业用水权交易最低价格不应低于0.001元/立方米,由交易主体协商确定或通过竞价形成。具备相应能力机构的评估价可作为协商的基准价或挂牌价。用水权交易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交易申报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交易申报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立方米。

第八条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指导价格依据《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我市农业用水价格及有关事项的复函》,综合考虑供水条件、供水成本、供水保证率等因素综合考虑,灌溉用水户农业用水权交易价格宜取0.01元/立方米,跨行业交易价格不低于受让方应缴纳的水资源税。

第九条 农业用水权交易主体应根据交易平台相关流程及规定进行交易,市水利和湖泊局对交易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条 农业用水权交易包括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取水权交易等。

(一)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种植户之间的交易、种植户与养殖户之间的交易、灌区与种养殖户之间的交易、土地流转水权交易等。

(二)取水权交易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灌溉用水与工业、生态、生活等跨行业的水权交易、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之间的水权交易等。

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

第十一条 协议转让

(一)交易申请:有水权交易需求的交易主体于水权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期限、水源类型、总交易水量、交易单价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标文件或用水权属凭证。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确认,材料审核,交易支付。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

第十二条 公开交易(在线协商)

(一)交易申请:有水权交易需求的交易主体于水权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期限、水源类型、挂牌水量、挂牌单价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标文件或用水权属凭证。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审核,洽谈报名,在线洽谈,洽谈结束 。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体通过公开交易(在线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

取水权交易

第十三条 取水权交易流程:填写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申请表,并报送市水利和湖泊局审核,审核合格后出具审核意见,交易主体方可获得交易资格。

第十四条 获得交易资格的交易主体应在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第十五条 协议转让

(一)交易申请:有水权交易需求的交易主体于水权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期限、水源类型、交易水量、交易单价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标文件或用水权属凭证。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确认,材料审核,缴纳保证金,保证金审核,交易支付。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体通过协议转让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

第十六条 公开交易(在线协商)

(一)交易申请:有水权交易需求的交易主体于水权交易平台提出交易申请。填写相关信息,包括交易类型、交易期限、水源类型、挂牌水量、挂牌单价等。

(二)交易材料:用水指标文件或用水权属凭证。

(三)交易流程:提交材料,材料审核,洽谈报名,在线洽谈,洽谈结束。

(四)交易完成:交易主体通过公开交易(在线协商)方式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交易协议,交易即告成立。交易主体通过水权交易平台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

水权回购

第十七条 水权回购主体为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权单位。

第十八条 水权回购流程:水权回购主体在天门市水权交易大厅发布回购水权公告,进行挂牌回购水权,卖方在挂牌信息处进行应牌,出让节余水权。

第十九条 应牌报名:卖方在挂牌信息处进行应牌报名,填写相关信息,包括应牌水量、应牌价格等。

第二十条 应牌流程:应牌报名,在线应牌,交易匹配,回购结束。


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二十一条 可交易水量必须在保障重要粮食生产的前提下核定。

第二十二条 农业用水权交易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的,转让方可以依法转让取水权:

1.转让的水量必须在水权证规定的取水限额和有效期内;

2.转让的水量属于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的管理范围;

3.转让的水量为通过节水措施节约的水量;  

4.转让地表水取水水权后不需要新增地下水取水量;

5.回购的水量;

6.灌区预留水量;

7.用水户采取有关节水措施可能会产生节水,通过承诺的节余水量。

(二)具备以下条件的,受让方可依法参与农业用水权交易,获得所需的水资源使用权:

1.受让方应有通过节水技术或管理措施节约水资源的实际能力,或已有明显的节水效果;

2.受让方需要有合法的用水需求,其用水目的应符合国家关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

3.受让方应能够承担水权交易的成本和后续的水资源使用费用;

4.受让方在用水过程中应履行环境保护和社会责任,确保水资源利用不对生态环境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负面影响;

5.受让方应有能力根据水资源状况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和品种,以适应节水要求。

第二十三条 针对同时存在取水及排水情况,其间不消耗过多水量的用水户,其用水量以取水量计。

第二十四条 可供转让的农业用水权一般来自于灌溉用水户通过种植结构调整、节水管理措施及渠道衬砌等工程措施节余的农业灌溉水量,可在年初按照预估实际耗水量计算,当实际用水量大于预估值导致水权不足时,出让方应通过水权交易补足欠缺的灌溉水量。


第四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交易主体交易完成后,交易双方应按规定向市水利和湖泊局备案,并将依法确定的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予以公布。

第二十六条 用水户必须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者水权证载明的用途使用水资源。通过水权转让或者交易取得水资源使用权或经营权的,应当按照转让、交易约定的水量、用途等使用水资源。

第二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水资源用途。确需变更用途的,必须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程序批准,并提交相关有效证明资料。


第五章 争议处置


第二十八条 交易主体之间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自行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可采取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调解申请、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第二十九条 申请市水利和湖泊局调解的,当事人应当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市水利和湖泊局的调解意见,经当事人确认并在调解意见书上签章后生效。

第三十条 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三十一条 发生有关用水权交易纠纷的,当事人均应当记录有关情况,以备查阅。交易纠纷影响正常交易的,交易平台应当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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