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办法(试行)》已经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行为,维护农业用水权回购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结合天门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用水权回购是指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在约定时间内以一定单价买入乡镇办场、行政村(社区)或灌溉用水户节余农业用水权的交易。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天门市行政区域内组织开展的农业用水权回购,回购各参与方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依规组织农业用水权回购。
第五条 农业用水权回购宜通过全国水权交易系统进行。
第六条 回购的农业用水权可以用于灌区水权的重新配置,也可以用于水权交易。
第二章 回购交易
第七条 交易主体为回购的转让方和受让方。通过回购转让水权的一方称转让方,取得水权的一方称受让方。
受让方为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
转让方为已通过水权明晰或水权交易合法获得农业用水权证的乡镇办场、行政村(社区)、灌溉用水组织或灌溉用水户。
第八条 回购水权应在保障粮食安全的基础上,充分考虑来水条件、水资源年际动态变化、节水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
在灌溉期间回购水权的,受让方回购水权不得超过其管辖范围内农业用水权总量的5%;转让方为乡镇办场的,转让水权不得超过其持有农业用水权的10%;转让方为行政村(社区)或灌溉用水户的,转让水权不得超过其持有农业用水权的20%。在灌溉期间回购水权的,还应根据实际灌溉用水情况、水权交易情况等推算节余水权,回购水权不得超过推算的节余水权。
在灌溉期结束后回购水权的,回购水权不得超过转让方的农业用水权节余。
因撂荒而节余的农业用水权,不得回购。
第九条 回购水权可回购全部节余水量,也可回购部分节余水量。为鼓励节水,回购部分节余水量的,应优先回购节水效果显著、节水率(节水量占农业用水权的比例)高的乡镇办场、行政村(社区)、灌溉用水组织或灌溉用水户。
第十条 回购期限不得超出农业用水权证载明的有效期。回购的水权用于灌区重新配置或水权交易的,其使用期限不得超出回购期限。
第十一条 回购价格由受让方根据回购资金规模、回购水权总量、水权交易市场价格等综合确定。回购以“元/立方米”为计价单位。回购水量的最小变动计量为1立方米,回购价格的最小变动计量为0.001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回购程序包括挂牌、应牌、匹配、公示和结算。
挂牌由受让方发起,受让方向中国水权交易所提出挂牌申请。挂牌申请应明确回购水量、单价、期限及报名期限、应牌期限、交易方式、是否接受全部或部分水量应牌、其他要求等。
应牌由转让方(即应牌方)发起,应牌方应为天门市内符合回购要求的组织或个人。应牌方应在报名期限、应牌期限内通过注册登录全国水权交易系统报名、应牌。应牌应明确应牌水量,并根据挂牌价应牌。
匹配由交易系统完成,即应牌后由水权交易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即应牌时间早者优先于应牌时间晚者)匹配确定受让竞得方,受让方可与多个应牌方成交,应牌方应牌的水量不一定是成交水量。
公示由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交易匹配后,应对拟回购水权数量、应牌方(包括受让竞得者和未竞得者)及其应牌水量、成交水量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结算包括价款支付和水量结算。应牌结束、公示无异议后,交易双方按照《中国水权交易所用水权交易规则》通过系统签订协议,按规定及时进行资金结算并申领交易鉴证书。受让方应凭交易鉴证书及时向市水利和湖泊局申请农业用水权证变更。
第三章 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负责筹集回购资金。回购资金来源包括各级财政资金、回购水权再交易收入、自筹资金等。
第十四条 回购资金应当实行专账管理、专项核算。
第十五条 回购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群众监督和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督。回购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资金管理和使用应符合相关资金管理办法和要求。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回购资金。在回购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回购监管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对提交材料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市水利和湖泊局对监管中发现的弄虚作假、程序不规范、回购后未按规定进行权属变更等,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授权的灌区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水权回购实施情况的跟踪检查,完善计量监测设施,适时组织水权回购后评估工作。
第十九条 转让方应当加强农业节水管理,确保灌溉用水量不超过变更后的农业用水权。对于灌溉用水量超过变更后农业用水权的,市水利和湖泊局或灌区管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按超定额累进加价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农业用水权回购交易各参与方还应遵守《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交易双方发生有关农业用水权回购的纠纷,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或具有管辖权的相关部门申请调解,还可以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协商、仲裁或判决结果应及时报告市水利和湖泊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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