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细则(试行)》经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风险防控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健全农业用水权交易实施体系,加强风险防控。有效识别、监控存在的潜在风险,进一步预防、控制、消除由于各种不确定因素所产生的影响,提高风险承受能力,确保用水权交易中各项业务稳健发展、持续经营,实现经营目标和经营战略,依据水利部《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及《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农业用水权交易风险防范控制。交易主体、交易监管部门及其他相关参与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应当遵循健全、合理、有效、持续、独立、制衡的原则,确保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第四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为风险防控主体,也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风险防控管理。
第二章 风险识别
第五条 农业用水权交易潜在的风险包括水资源管理风险、节水量评估风险、水权交易可行性风险、交易过程风险、资金风险等。
第六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负责评估各类风险,并建立健全风险识别、评估、衡量、应对、监测、报告的循环处理及反馈流程,整合、落实到各岗位以及业务流程之中。
第三章 风险防控
第七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交易任一方被发现因其自身不符合水资源管理相关要求,应终止水权交易,相关经济损失由对应交易方承担。
第八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协议规定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一经发现未按协议方式使用水资源的,市水利和湖泊局将按照管理权限依法追究相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任。
第九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转让方应承诺交易水量,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的第三方进行节余水评估,判断转让水量是否合理。
第十条 用水权交易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的应终止水权交易:
(一)取水权交易标的一般应不超过转让方节余的水量;
(二)灌溉用水户水权交易标的应不超过水资源使用权证载明的水量;
(三)政府回购水权再出让标的应不超过其回购的水量;
(四)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限制发展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及不符合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的建设项目新增取水相关方不得受让相应用水权。
第十一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组织开展的各项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组织各类信息发布、意向受让方登记及资格确认、组织各方签订交易合同、结算、出具交易凭证等,均应符合相应管理办法和交易细则,防止由此产生的交易活动合规性或有效性等风险。
第十二条 交易双方对提交交易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三条 交易双方于协议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未将用水权交易服务费或交易价款缴入结算账户的,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取消其交易资格并纳入农业用水权交易黑名单。
第十四条 在交易活动的进行中,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委托的第三方负责水量核定风险防控及交易流程风险防控,确保交易水量的准确性与各项交易流程的规范性。
第十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进行回购资金的风险防控管理,针对市水利和湖泊局设置的专用账户资金流动的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提出质询。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应负责风险预警,监测交易过程中的风险变化,及时做出预警,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市水利和湖泊局应制定有针对性的风险应对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接受等。
第十七条 交易双方在签署协议后应向市水利和湖泊局报备交易水量、交易价格与交易期限。
第十八条 农业用水权交易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工作职责、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及时共享信息,互联互通,对市水利和湖泊局农业用水权交易的风险防控工作进行配合。
第十九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应开展有关资料收集、档案管理和重要信息保密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市水文水资源勘测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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