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经天门市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场配置水资源的作用,促进农业节水,规范农业取用水户水资源使用权(以下简称农业用水权)交易行为,保障农业用水权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水利部 用水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水财务〔2024〕9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水利部 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内从事水权交易行为的监管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按照管辖范围及管理权限,对辖区水权交易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为水权交易创造条件和提供服务,并将依法确定的用水权益及其变动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作为监督管理主体,可以委托第三方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对农业用水权交易双方及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要按照管理权限切实加强对各类水权交易实施情况的动态监管,重点跟踪检查用水权交易水量的真实性、交易程序的规范性、交易价格的合理性、交易资金的安全性等,及时组织开展交易水量核定、用水权交易评估工作。
第八条 开展水权交易的各方应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工业用水户和灌溉用水户明确计量断面,具备相应的监测计量设施,满足取用水权交易的监测计量需求。
第九条 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市水利和湖泊局应进行查阅资料、现场核实、确权登记、交易公示、跟踪检查等监管流程,确保水权交易的各项程序符合相关规范。
第十条 在水权交易中,市水利和湖泊局应按照市农业用水权交易管理办法严格监督管理水价,最低价格不应低于0.001元/立方米。
第十一条 在水权交易过程中,市水利和湖泊局应确保回购交易中回购资金的安全性,保证回购资金账户的资金流入、流出的合规性。
第十二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要强化水资源用途管制:
(一)水权转让需符合法律法规,严格限制向不符合产业政策、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及水资源配置规划等要求的取用水户转让水权,严格限制向“三高”企业转让水权,即高污染、高耗能、高耗水企业;
(二)水权交易不应挤占基本生态用水和农田灌溉合理用水;
(三)水权交易要充分考虑水源地供水保证率、第三方影响、工程调度管理要求等因素;
(四)农业用水权应优先用于农业生产,在区域内农业用水得到保障后可向其它行业交易。
(五)取用水户应严格按照取水许可证或其他确认用水权文件上载明的用途取用水资源,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十三条 水权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由有关各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的,可以申请市水利和湖泊局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及其委托的第三方应核查交易流程的规范性,确保交易资料的完善、交易进展的合规,同时应对每笔农业用水权交易进行用水量、监测计量设施、交易价格、取水用途及承诺书的核查与评估并每季度撰写相应总结性监管总结报告。
第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应核查水权交易的价格,不应低于0.001元/立方米。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对水权回购资金的流向、使用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各乡镇政府应对土地流转时的水权流转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水权流转与土地流转的同步推进。
第十八条 本细则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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