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市政府有关部门: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工作
领导小组办公室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代章)
2024年10月11日
天门市农业用水权回购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推进农业用水权交易实施体系的建设,促进农业用水权交易,依据《水利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推进用水权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资管〔2022〕333号)、《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60号))、《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及《水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水政法〔2016〕156号)等有关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权回购资金(以下简称回购资金),是指政府部门或市水利和湖泊局将拥有用水权的单位或个人节约或结余的用水权收回所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农业用水权回购资金的核算、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等。
第四条 回购资金管理应当遵循公开透明、统筹兼顾、有效管理的原则,确保回购资金来源与用途的合规性。
第五条 参与精准补贴的水量不能参与回购。
第六条 回购的水权价格不应低于农业用水权交易最低价0.001元/立方米。
第七条 回购资金来源于深化农业用水权改革试点资金与回购水权交易所得。
第八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拥有对回购账户资金的管理权与使用权。
第九条 回购资金应单独设立银行账户或存放于用途较单一的银行账户,回购资金需进行单独核算。
第十条 回购资金的主要用途是用于对辖区范围内节余水权回购,并通过水权转让实现资金流转、增值。
第十一条 市水利和湖泊局应规范专项资金管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妥善保存有关凭证、资料备查,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账目清楚。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回购资金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 对在水权回购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单位或个人,依法追究责任;对未按规定使用回购资金的行为,依法依规处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水利和湖泊局、市财政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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