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6-16402
分类
水利
发布机构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发文日期
2026年05月26日
名称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批复意见的公告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6年05月26日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批复意见的公告
|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行政许可批复意见的公告 | ||||||
| 项目名称 | 建设单位 | 信用代码 | 批复文件名称 | 批复文件号 | 许可决定日期 | 建设地点 |
| 湖北省天门市华严湖综合治理工程 | 天门日清生态治理有限公司 | 91429006MA4F26X139 | 关于湖北省天门市华严湖综合治理工程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的批复 | 天水利函〔2023〕29号 | 2023年6月13日 | 小板镇、干驿镇、卢市镇、马湾镇及净潭乡 |
| 批复意见 | (一)基本同意主体工程水土保持分析评价。 (二)同意工程水土流失防治标准执行南方红壤区建设类项目二级标准。 (三)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为443.49公顷。 (四)基本同意水土流失防治分区和分区防治措施。 (五)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方案实施进度安排。 (六)基本同意水土保持监测时段、内容和方法。 (七)基本同意水土保持总投资2249.1933万元,其中:工程措施投资523.51万元,植物措施投资1104.28万元,临时措施投资183.81万元,独立费用100.78万元,基本预备费18.70万元,水土保持补偿费318.1133万元(其中一期156.1676万元,其中华严湖东湖段90.4916万元,华严湖西湖段65.6760万元)。 (八)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的通知》(鄂价环﹝2017﹞93号)、《关于水土保持补偿费等四项非税收入征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鄂税发﹝2020﹞62号),本项目应在开工前向天门市税务部门自行申报水土保持补偿费。 | |||||
| 备注:对原2023年6月13日公示的天水利函〔2023〕29号文件中的批复意见予以公示 | ||||||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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