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公告
代文平:
身份证号码:422428********0675
地址:天门市张港镇张港村*组*号
我局于2025年8月6日作出的《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天水催字[2025]2号),因无法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向你送达。根据《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现将《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天水催字[2025]2号)予以公告送达。公告期七日,公告期满后,视为送达。内容详见附件。
附件:《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天水催字[2025]2号)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8月12日
附件:
天水催字[2025]2号
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
代文平:
身份证号:422428********0675
地址:天门市张港镇张港村*组*号
你未经许可,于 2024年 7 月 27 日在张港镇张港村汉江大堤外滩渔政码头旁 非法采砂 的行为,违反了 《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三款“未经许可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的规定。依据《湖北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未依法取得许可从事采砂活动或者在禁采区和禁采期从事采砂活动的,由河道采砂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10万元的,并处2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 和<湖北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鄂水利规〔2023〕2号)规定:“第一档,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设备、工具,并处20万元的罚款”,我局于 2025 年 1 月 14 日对你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水罚字〔2025〕1号),要求你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履行 罚款缴纳 义务,你逾期未履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三十五条规定,对你进行如下催告:
1、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缴纳罚款 20 万元及滞纳金(滞纳金计算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自《行政处罚决定书》(天水罚字〔2025〕1 号)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按每日加处3%计算,截至本催告书作出之日滞纳金为20万元),两项合计40万元。
2、通过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收款单位:天门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收款账户:17573201040005879,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分行。
如对本催告内容有异议,可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 5 日内,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或申辩意见,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若你在上述期限内仍未履行义务且无正当理由,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由你承担。
联系电话:0728—5220800
地址:天门市竟陵街道东湖路83号。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5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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