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3548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8年03月29日
名称
天门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18年03月29日

天门市2018年度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18-03-29 00:00
  为贯彻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4〕6号),切实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十三五"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国发〔2016〕65号)、《大气污染防治年度实施计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函〔2014〕362号)、《湖北省环境保护"十三五"规划》等,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年度工作目标
  2018年全市空气质量继续保持稳中趋好,2018年PM10年均浓度控制在81微克/立方米以内,PM2.5年均浓度控制在39微克/立方米以内,空气质量优良天数比例达到85.6%。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产业结构调整
  1.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严格落实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建设高耗能项目必须符合国家节能法规、标准、政策,从源头控制能源消费增长。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前置条件。(市发改委、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2.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力度。严格对照落后产能标准全面摸排,对新发现的落后产能坚决淘汰。(市经信委牵头负责)
  3.完成化解过剩产能任务。严格控制产能过剩行业新增产能,进一步健全全市过剩产能台账,制定年度化解过剩产能工作方案,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年度任务。(市发改委牵头负责)
  4.加快开展重点行业清洁生产审核。根据《天门市环保局关于要求开展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通知》(天环发[2017]37号)的要求, 2018年底前完成湖北维顿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北诺邦科技有限公司等14家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5.小型工业企业分类治理。结合过剩产能控制、落后产能淘汰、环保违法违规项目清理、特色工业园区筹建等工作,进一步强化小型工业企业整治。严格新建项目审批和执法监管,防止"十小"企业死灰复燃。大力整治"散乱污"企业,对污染严重、治理无望的一律依法取缔。(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发改委、市经信委配合)
  (二)优化能源结构
  6.加强商品煤质量管理。禁止销售和使用不符合《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中环保指标要求的商品煤。开展多部门联合检查和抽查,制定年度商品煤质量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全年组织1-2次质量抽检行动。(市工商局、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7.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全面落实《加强大气污染治理重点城市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工作方案》(发改环资〔2015〕1015号)、《湖北省应对气候变化和节能"十三五"规划》(鄂政发〔2016〕62号),着力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加大煤炭消费结构调整优化力度,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鼓励使用优质煤炭,降低非电煤、散煤等使用量。推进太阳能、生物质能和天然气等清洁能源加快发展,推广应用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实施燃煤锅炉节能环保综合提升工程。(市发改委牵头负责,市经信委、市环保局配合)
  8.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所有新建建筑严格执行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政府投资的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以及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大力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地源热泵、空气源热泵、光伏建筑一体化、"热-电-冷"三联供等技术和装备。(市住建委牵头负责)
  9.严控高污染燃料使用。严格落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天门市中心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天政发〔2017〕1号),"禁燃区"内禁止生产、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市环保局牵头负责,高新园、竟陵街道办事处、市城管局、市工商局配合)
  10.推进工业锅炉"煤改气"和严格新建燃煤锅炉准入。严格落实《天门市燃煤锅炉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天环委发〔2017〕6号)。2018年完成天门福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众益水务科技有限公司、湖北和麦旺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湖北绿林口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湖北小星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工业锅炉"煤改气"工作。全市范围原则上禁止新建20蒸吨/小时以下的燃煤小锅炉。(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各乡镇办场园负责落实)
  (三)加大工业污染治理力度
  11.开展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全面落实《湖北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实施方案》(鄂环委办〔2016〕79号)要求,深入实施化工、工业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12.完成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2018年年底前全面完成全市所有加油站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确保所有油气回收装置正常运行,达到国家排放标准要求。对未按期完成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的,商务部门要严格经营许可证管理。(市环保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配合)
  13.开展排污许可证核发。加快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国办发〔2016〕81号),2018年完成屠宰及肉类加工、其他农副产品加工等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四)深化面源污染治理。
  14.大力整治城市道路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渣土车等车辆泄漏、遗撒及污染路面管控水平,加大违规行为处罚力度。加强道路、广场、停车场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管理,大力推行清洁动力机械化清扫等低尘作业方式,2018年底前,城市建成区道路机扫率达到85%,其中主干道达到90%以上。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造成扬尘污染,并按照规定路线行驶,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防治扬尘污染。积极组织开展渣土运输车辆扬尘整治行动,加大督办频次,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渣土运输车辆管理台账,2018年年底前渣土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卫星定位系统。(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配合)
  15.强化施工扬尘治理。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工作台账,落实建筑施工扬尘污染防治要求。工地一律设置全封闭硬质围墙(挡),进出道路一律硬化,非作业区域裸露泥土采用防尘网覆盖或者简易植物绿化,推广雾化喷淋降尘技术,所有拆除工地一律实施湿法作业;现有的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生产站点必须达到环保要求,不能达标的要限期整治,整改仍不达标的,一律关停或者搬迁。同时,建立施工单位扬尘污染与工程投标资格、资质管理联动机制,采取视频监控、现场执法等手段,加大对工地扬尘污染监管执法力度。(市住建委牵头负责)
  16.强化煤堆、料堆及裸露地面扬尘治理。加快开展城区堆场、料场、裸露地面摸底排查工作,健全工作台账。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物料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应实施分区作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市政河道以及河道沿线、公共用地的裸露地面以及其他城镇裸露地面,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划组织实施绿化或者透水铺装。(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17.加强餐饮油烟污染防治。大力推广使用管道煤气、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健全城区饮食服务经营场所管理台账,规模以上经营场所须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并强化运行监管。(市城管局牵头负责)
  18.进一步提高秸秆综合利用率。加快完善秸秆收储体系建设,全面推广秸秆还田、秸秆制肥、秸秆饲料化、秸秆能源化利用等综合利用措施,确保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4%以上。(市农业局牵头负责)
  19.狠抓秸秆禁烧工作。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市、镇、村三级秸秆焚烧监管责任体系,严厉打击秸秆错峰焚烧行为,继续加大考核和责任追究力度,确保行政区域内秸秆焚烧火点数同比上一年减幅达30%(含)以上。(各乡镇办场园负责落实)
  20.禁止违规露天焚烧。禁止露天烧烤,禁止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生活垃圾。(市城管局牵头负责)
  21.加强城乡绿化建设。加强城乡造林绿化,修复和保护生态植被和景观,抑制扬尘产生。2018年底,建成区绿化覆盖率须达到40.4%,绿地率达到36.3%,人均公园绿地面积达到11.4平方米,打造绿色生态保护屏障。(市住建委牵头负责)
  (五)深化移动源污染防治。
  22.促进绿色交通可持续发展。大力推广城市智能交通管理和节能驾驶技术;鼓励绿色出行,全面改善步行、自行车出行条件,加快公交车专用道建设,完善城市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到2018年底,建成区公共交通占机动化出行比例分别达到55%、45%,2020年底达到60%、50%。(市交通运输局、市住建委牵头负责)
  23.强化油品质量抽检。加强信息共享和联动协作,及时开展油品质量监督检查,加大对销售低于国Ⅴ标准车用汽油(含车用乙醇汽油)、车用柴油行为的打击力度,确保国Ⅴ标准汽柴油全面推广落实。全年至少组织开展2次流通领域油品质量抽检专项整治行动,并报省工商、质监、环保部门备案。(市工商局牵头负责,市商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配合)
  24.扎实开展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全面推进船舶大气污染控制工作,制定年度或2017-2020工作计划,重点解决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拆解报废、新改建船舶和船舶污染改造等问题。积极开展港口靠港船舶使用岸电试点工作,大力推动客运和集装箱港口使用岸电。加快开展船舶油改气试点工作。(市交通运输局牵头负责)
  (六)加强监管能力建设
  25.积极主动应对重污染天气。认真落实《湖北省环境空气质量预警和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办法》,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响应机制,构建包括气象会商研判、预警启动、预警预报、预警宣传、预警措施和信息上报等全方位的应急工作机制。加强重污染天气巡查督查,实行"双随机"方式,制定配套监督检查方案,建立健全职责明确、流程清晰、督查到位、问责及时的巡查体系,冬防期将大气污染源巡查纳入环境监察工作重点。(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26.加大工业企业错峰生产力度。落实《关于在全省水泥行业推行错峰生产的通知》(鄂经信重化〔2016〕148号)要求,引导吉港、五华两家企业平稳有序、顺利开展错峰生产。(市经信委牵头负责)
  27.大力开展禁鞭工作。进一步完善禁鞭管控相关工作机制,对非法销售、存储烟花爆竹一律严肃处理。建立健全禁鞭工作专班,禁鞭工作实行划片包干,落实禁鞭区"片长负责制"。春节等长假期间工作情况及时形成快报,便于统筹协调督导。(市城管局牵头负责,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竟陵街道办事处、杨林街道办事处、天门高新园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环委会办公室负责统一协调和指导全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定期进行工作调动和通报。建立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强化考核问责。
  建立环保目标责任考核制度,定期对各地及相关责任部门完成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全市通报,并向社会公开。对未通过考核的,市政府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并督促其限期整改;对履职缺位、弄虚作假和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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