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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标 题: 天门市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
天门市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0-04-16 17:25

为促进企业复工复产,加快项目建设步伐,按照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指导意见》(环保综合〔2020〕13号)和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意见》(鄂环发〔2020〕15号)文件和精神,全面落实环境审批正面清单。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为依据,以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清单”为条件,坚持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相结合,从重“事前审批”向重“事中事后监管”转变。

二、工作目标

进一步强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工作力度,优化审批流程,强化事中事后监管。

三、主要内容

(一)环评豁免管理试点范围

农副食品加工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原需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实行环评豁免,不再填报环评登记表。

(二)环评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

畜牧业等17大类44小类行业纳入环评承诺制审批改革试点范围,建设单位编制环评影响报告书(表),签署承诺书,提交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局直接作出审批决定。企业自主选择是否参与环评审批承诺制试点,不参与承诺制审批试点的企业按现有规定审批。

(三)优化重大项目环评审批服务

对重大项目开辟绿色通道,全程服务,提高审批效率。创新环评管理方式,提前介入,指导建设单位优化选址选线、生产工艺和生态环境保护设施、措施,主动公开环评所需的环境基础数据。

(四)承诺审批项目申请材料

1.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和公众参与说明 。(纸质版1份、电子版1份)

2.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函。(纸质版 1份、扫描电子版1份)

(五)承诺审批项目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向生态环境局提交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本、公众参与说明和告知承诺制审批申请函(参照鄂环发〔2020〕12号文附件1格式)。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单位所填各项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并对填报信息真实性负责。

2.受理和公示。生态环境局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进行实质性审查,对材料齐全的项目依法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对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当场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对明确不符合适用范围的项目依法予以退回。

3.审批和送达。完成受理且公示期满的项目,原则上在一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审批决定可不经评估、审查直接做出。审批通过后,通过网上办事窗口、短信等方式通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可上门自取或通过邮寄方式领取审批结果。

四、监管措施

(一)事中事后审查发现建设项目存在以下情形的,认定建设单位已经取得的告知承诺制审批文件无效,向社会公布,并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1.不符合告知承诺制审批范围;

2.存在《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所列不予批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形之一;

3.建设单位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单位违反承诺,在编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弄虚作假,致使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内容失实的;

4.依法可以撤销的其他情形。

(二)建设项目环评通过告知承诺制审批后,即纳入监管范围进行全过程监管,生态环境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应在项目投产前进行现场指导督查,并将污染防治落实情况和行业管理要求执行情况作为检查重点。项目建成投产后,按照 “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建设单位在告知承诺书中弄虚作假或不落实承诺内容的,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将失信企业纳入相关诚信体系。对守法意识强、管理规范、守法记录良好的,减少现场执法监管频次。

(三)加强对告知承诺制环评文件质量的复核。对存在重大漏项或弄虚作假的,依法依规撤销批复文件,并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制 监督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等相关规定,对有关单位及人员依法予以处罚并实施信用惩戒,据此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自行承担。依法撤销的项目不得再申请承诺制审批方式。

(四)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法规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平台,及时公布相关环境信息,保障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

五、方案实施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试行。期间有新的法律法规出台或者相关法律法规有调整,导致本方案出现与法律法规相冲突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附件: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正面清单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0年3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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