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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1-35778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天门市公安局 、天门市交通运输局、 天门市商务局 、天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文 号 天环发〔2021〕4号
标 题: 天门市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天门市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发布时间:2021-07-08 10:45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加强长江经济带废矿物油污染整治要求,进一步推进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等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工作,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省生态环境厅、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鄂环发〔2021〕36号)、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在全省生态环境领域开展安全生产排查的紧急通知》有关精神和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我市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贮存、收集、处置管理;严厉打击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环境违法行为,建立健全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废明晰、回收有序、合法利用、监管有力”的长效机制。

二、整治对象

全市范围内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收集利用和处置单位。重点对象为机动车销售维修企业,机动车维修保养、拆解单位,电动车销售维修、铅蓄电池销售回收行业,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收集利用企业。

三、实施步骤

(一)安排布置(2021年6月25日)

召开部门联席会议,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天门市废矿物油和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

(二)摸底排查(2021年6月26日-2021年7月10日)

各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要求,迅速开展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核查,摸清我市矿物油、铅蓄电池销售情况以及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见附件),制定清单,报市生态环境局统计汇总后核算我市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数量和分布,并对我市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产生、处置去向等信息进行登记管理。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检查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产生单位、经营单位是否按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有关要求落实各项环境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包括是否建立危险废物内部管理台账,是否设置规范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是否将危险废物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理并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是否按有关规定开展危险废物申报登记、管理计划报备等工作,是否配套有防止废铅蓄电池、废矿物油污染环境的应急物资,是否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要求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非法收集、转移、处置、倾倒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等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市公安局负责依法侦办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刑事案件;依法受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移送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相关规定的行政案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3.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查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维修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油漆渣、废铅酸蓄电池、废油漆桶、废活性炭等)和港口、船舶运输、城市公交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及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在油类运输车辆在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矿物油,是否严格依法依规进行收集、贮存、转移、处置,将产生的危险废物委托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利用。

4.市商务局负责对我市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和加油站油罐清罐活动实施监督检查,督促其将产生的废矿物油(油泥)和废铅酸蓄电池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

5.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成员单位对我市在“双打”活动中收缴的假冒伪劣润滑油委托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资质的单位进行安全处置。对铅蓄电池经营销售单位(含销售网点)、以维修和以旧换新名义回收废铅蓄电池的铅蓄电池经销单位、电动车销售维修站点等社会源产废单位的摸排并督促规范管理。

(三)现场检查及整治阶段(7月11日-8月14日)

1.现场检查。各部门充分发挥各自职能,根据责任分工,对照摸排汇总清单全面开展现场检查。针对专项整治行动中所发现的问题,完善整改清单,及时汇总并行成工作台账,逐一完成整改销号;涉及安全贮存硬件设施等问题的,随时跟踪督促,限期整改;涉及环境违法行为的,予以行政处罚,严惩违法;涉及无证无照经营的,及时移交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涉及发现或举报问题核实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部门立案查处。

2.集中整治。充分分析前期现场检查过程中所发现的问题,结合整改清单落实情况,开展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整治前期检查问题较为突出、整改进展缓慢和拒不整改的企业,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废铅蓄电池和废矿物油贮存、利用、处置管理;加大对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利用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的企事业单位责任追究力度,严厉打击无证经营和非法转移倾倒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查处;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案件,要及时启动生态损害赔偿。同时,对违法违规企事业单位及有关人员,纳入环境保护领域违法失信名单,实行公开曝光,开展联合惩戒。集中整治阶段完成后,各部门结合前期工作实际,交流工作经验,给出工作总结,并于8月1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送至市生态环境局汇总。

(四)迎检阶段(8月15日-9月15日)

清理整治成果,准备检查资料及完善整治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要高度重视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专项整治工作,为确保专项整治工作有序推进,本次专项整治行动由市生态环境局牵头并会同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等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既要分工明确,又要加强合作,立足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依照时间节点要求,细化措施,压实责任,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查处到位。

(二)加强部门配合,强化执法监督

专项整治行动要强化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协调合作,加强信息共享和协调配合,充分发挥街道办事处、乡镇的力量,形成监管和整治合力;组织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单位开展地毯式梳理,做到排查到位、整治到位、查处到位。

(三)加强舆论宣传,提高公众意识

加强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信息发布。充分运用举报奖励等机制,及时曝光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环境违法行为。提高公众环保意识。结合我市创建省级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市为契机,进一步加大对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污染防治工作重要意义的宣传力度,营造浓厚社会氛围,让全体市民都积极参与到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的工作中来,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良好局面。

附件:废矿物油、铅蓄电池销售及废矿物油、废铅蓄电池产生情况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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