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3-11803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
标 题: | 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检平台抽查情况的通报(2023年第5期) |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的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等规定,市大气防控中心于5月17日对我市7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随机抽查各家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在5月10日至5月16日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存在问题
未按照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
二、整改要求
自查整改。天门市鸿通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记分办法》记分标准中列明的第37条问题:未按照规范要求,将车辆信息和车主信息完整、准确录入定期排放检验监管系统的,记3分。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纠,完善内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训制度,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和专业技能学习,提升检测人员业务水平,切实提升检测质量。
2.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依法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依法、科学、客观开展检测活动,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积极配合建立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为防治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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