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47170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名称
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检平台 抽查情况的通报(第11期)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2月28日

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检平台 抽查情况的通报(第11期)

发布时间:2023-12-28 15:47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的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等规定,市大气防控中心于12月21至22日利用机动车环境监控平台对9家车辆环检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以及实时视频进行抽查;12月26至12月27日对8家到现场进行实地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结果

对9家车辆环检检测机构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以及实时视频进行抽查,暂未发现问题;对8家车辆环检检测机构实地检查,暂未发现机动车检测机构在机动车环检操作流程上存在违规行为。

二、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不能因暂时未出现问题而放松懈怠,要提高危机意识,防患于未然,继续保持科学严谨的工作作风,积极开展法律法规、政策文件、标准规范和专业技能学习,提升检测人员业务水平,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工作,切实提高检测质量。

2.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要依法落实汽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依法、科学、客观开展检测活动,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积极配合建立实施汽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为防治在用汽车排放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