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检平台抽查情况的通报(2025年第11期)
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机构的检验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天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记分制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记分办法》)等规定,市生态环境局于12月份对全市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环检机构”)进行了检查,对各环检机构12月份出具的检测报告、历史检测视频进行了随机抽查,重点查看了各环检机构“明管明线”和“物理隔离”改造情况,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情况
截止12月底,有8家环检机构已完成“明管明线”改造,同时对排气分析仪配置独立机柜、增设隔离间等方式进行了物理隔离并封闭,有1家(恒泰)还在改造中。
对各环检机构12月份出具的检测报告、历史检测视频进行的随机抽查,未发现异常。
二、整改要求
还未完成“明管明线”和“物理隔离”改造的环检机构,要求最晚2026年1月15日之前完成。已完成改造的环检机构,要继续完善检查过程中指出的部分小问题,并做好明管明线和物理隔离的维护。
三、下一步工作要求
1.各环检机构要高度重视此次检查发现的问题,举一反三,自查自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杜绝一切违规现象,切实提升检测质量。
2.各环检机构要依法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主体责任,依法、科学、客观开展检测活动,积极配合实施机动车排放检验与维护制度,为防治在用机动车排放污染、打赢蓝天保卫战作出应有的贡献。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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