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MB1A08302/2022-04064 | 主题分类 |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
发布机构 |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 文 号 | 天环函〔2021〕177号 |
标 题: |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竹笋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
天门绿源食品有限公司:
你公司委托天门市诚净环境咨询有限公司编制的《天门绿源食品有限公司年加工竹笋200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收悉,根据《天门市落实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工作方案》和《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等事项的通知》(鄂环发〔2020〕64)的规定,该项目实行告知承诺制,我局对《报告表》不作实质性审查,直接出具审查意见。
1、根据你单位承诺和《报告表》结论,你单位可以按《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性质、规模、地点及拟采取的环保措施建设,项目实施相关法律责任由你单位自行承担。
2、你单位应当严格落实报告表提出的防治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保“三同时”制度,应做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竣工后,应按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经验收合格后,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3、我局将按规定对你公司“年加工竹笋200吨项目”建设开展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不落实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承诺弄虚作假,建设项目严重违法,环评文件有严重质量问题等情形的,我局将依法分别采取督促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审批决定、依法查处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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