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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MB1A08302/2022-04070 主题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文 号 天环函〔2022〕8号
标 题: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市天力城市建设 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天门市城镇基础设施 补短板项目(一期)(横林卫生院)环境 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天门市天力城市建设 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天门市城镇基础设施 补短板项目(一期)(横林卫生院)环境 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1-26 16:30

天门市天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天门市天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天门市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一期)(横林卫生院)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湖北省天门市横林镇建设天门市城镇基础设施补短板项目(一期)(横林卫生院)(审批项目代码:2112-429006-04-01-392974),总投资4997.4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10万元。项目占地面积16702.14m2,总建筑面积13393.00m2。主要建设内容为:传染病门诊及留观室、普通门诊及病房、综合楼、住院楼、配套设备及服务用房,共设置280张床位。配套完成室外道路及场地、给排水、消防、供配电等基础设施建设。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你公司要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管网,并分别设置规范化标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经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的医疗废水在总排口汇合,废水需满足《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表2预处理标准和天门市横林镇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其中氨氮、总磷满足《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后排入天门市横林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确保废水收集处理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污水处理站周界无组织废气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表3污水处理站周边大气污染物最高允许浓度限值,污水处理站废气排放口废气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2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设置合理的平面布局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污水处理站污泥执行《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466-2005)中相应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各废气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建设前,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1.65t/a,氨氮0.165t/a。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在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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