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2-25310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喜舟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套实木家具建设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天环函[2022]3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2年04月08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喜舟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套实木家具建设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2-04-08 10:50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湖北喜舟木业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喜舟木业有限公司年产10000套实木家具建设变更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湖北省天门市天门工业园通港二路特1号建设年产10000套实木家具建设变更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110-429006-04-01-939675),项目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13万元,建设规模为年产实木家具10000套。项目主要建设内容:调整部分产品油漆种类,将喷涂水性漆的部分产品改为油性漆喷涂。调整未建2#厂房、危废暂存间、组装车间的平面布局。升级打磨、喷涂废气的处理措施。生产废水由进污水处理厂改为项目循环回用。新建危化品仓库1座和烘干房2间。改建前后产能无变化。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你公司要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管网,并分别设置规范化标识。生产废水经过厂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后循环回用于生产,达不到回用水质要求的废水作为危废处理,废水不外排。食堂废水经隔油池预处理后,与其他生活污水混排进入化粪池处理,最后经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废水需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和天门工业园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确保废水收集处理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喷涂车间全封闭,喷漆、烘干车间全封闭。项目木工加工粉尘采用粉尘收集软管收集至中央布袋除尘器处理,通过18m高的排气筒(DA001、DA005)排放。漆面打磨粉尘经侧集气装置收集、水帘打磨除尘器处理后排放。喷漆、烘干、调漆过程产生的废气经密闭房间收集、抽风系统引至各自配套的“喷漆水帘柜+水喷淋塔+光催化氧化+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通过18m高的排气筒(DA002、DA003、DA004)排放。施胶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加强车间通风和厂区绿化来进行控制,工人食堂产生的油烟经油烟净化装置处理后由专门的烟囱道引至楼顶排放。

确保废气排放满足相关排放要求。喷漆、烘干、调漆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二甲苯、粉尘执行《工业涂装工序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3/2146-2018)中相关标准,木工加工和打磨产生的颗粒物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标准,挥发性有机物厂界内浓度值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GB37822-2019)中相关标准,食堂油烟执行《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4843-2001)中相关标准。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设置合理的平面布局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项目危险废物暂存于危废暂存间,最终交由有相应危险废物处理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并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各废气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建设前,需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化学需氧量 0.243t/a、氨氮 0.025t/a、挥发性有机物 1.399t/a、颗粒物 1.738t/a。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商业场所等环境敏感点。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在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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