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11878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河下段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天环函〔2023〕8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10月20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河下段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3-10-20 11:45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你单位报送的《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河下段综合治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单位拟在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河城区段船闸下段区域(天门境内)实施湖北省天门市天门河下段综合治理工程(项目代码:2020-429006-76-01-061623),项目通过实施清淤疏浚(南支河和连通渠)、堤防加固、防汛道路建设、截污治污、建筑物整治、生态改造、滨河绿地等,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当地环境容量,提升项目区的生态文明程度,消除堤防及建筑物存在的病险,提升项目区的防洪排涝标准。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生态清淤长度13.79km;堤防加固及岸坡77.5km;渠道护砌共计11.24km;新建2座农村生活污水处理站,杨林河岭村、卢市李湾村各1座,单座规模为150m3/d;建筑物改造11座,其中:泵站3座,水闸7座,翻版闸1座;道路拓宽24.18km,道路新建37.24km;支流入河口生态化改造共2处等。项目总投资64422.07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564万元。

该项目符合《天门市“十四五”水安全保障规划报告》、《天门市国土空间生态修复规划(2021-2035年)》,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天发改文〔2020〕427号文件出具了可研报告的批复,天门市规划委员会2023年4月会议(〔2023〕2)同意规划方案,天门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关于项目建设方案的意见,同意项目按申报方案建设实施。项目施工期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工程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报告书》的环境影响总体评价结论和拟采取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二、在项目的环境管理过程中,你单位必须认真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生态环保措施和要求,确保各类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主要污染物满足总量控制指标要求,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

(一)施工期应落实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采取设置施工围挡,施工过程中加强洒水作业,覆盖物料,合理安排车辆运输路线和时间,及时冲洗运输车辆等措施来控制施工扬尘。通过采取优先选用成套预制构件,尽可能减少现场焊接、打磨工序,在远离居民区、地势空旷、空气流通较好的区域设置打磨、焊接工位等措施来控制烟粉尘。通过加强对施工机械及运输车辆的管理和检修保养,使用优质燃料等措施控制燃油废气。通过在清淤作业期间采取调整作业时间、优化施工方案,设置围挡,定期进行喷洒除臭剂等措施来控制恶臭污染物的影响。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机械和车辆清洗废水经“隔油沉淀池”处理后回用于施工场地洒水降尘;淤泥余水经过滤处理后回用于施工作业区洒水降尘;施工人员生活污水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定期清运处理。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采取选用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围挡隔声、合理安排施工时段、禁止夜间和午间进行高噪声作业。在采取依法限制产生噪声的夜间作业等噪声污染控制措施后,本项目在施工期的噪声对周边环境保护目标声环境的影响能满足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并且施工结束后施工噪声影响即可消失。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施工期建筑垃圾在施工过程中回收利用,用于道路垫层建设;废弃土石方及干化淤泥用于土料场深坑填筑;机械废油、船舶含油废水等,应分类收集,交给有资质的单位处置。

5、加强沿线生态环境保护。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和橄榄蛏蚌市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项目对天门河下段进行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不得改变天门市橄榄蛏蚌自然保护区的主体和生态功能,项目实施不得改变生态红线性质、红线范围和面积。按环保优先的原则,进一步优化工程设计。合理布置施工便道、施工生产区、土料场等施工场地的选择,减少临时占地规模。避让国家级、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生境;不可避让的,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进行移栽,严格控制和管理运输车辆及重型机械施工作业范围,为重点保护野生鸟类预留充足的栖息觅食地。合理安排施工时间,优化项目土石方调配方案,施工结束后及时清理施工迹地,进行植被恢复。

6、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加强与沿线公众的沟通,及时解决公众担忧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7、项目初步设计阶段需进一步细化环境保护设施和投资。在施工招标文件、施工合同和工程监理招标文件中明确环保条款和责任。严格落实工程各项环境监测计划。

(二)运营期应落实以下措施:

1、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运营期对大气环境的主要影响为污水处理站运行中产生的恶臭气体,通过设置恶臭气体收集及生物除臭装置,对格栅调节池、生物反应池、污泥池加盖密闭,采用微负压方式对恶臭气体进行收集等措施来控制恶臭气体的影响。

2、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污水处理站尾水处理后排入人工湿地净化后通过沟渠排放,确保污水处理站出水各污染物排放浓度可达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2/1537-2019)相关要求。

3、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通过选用低噪音设备,在高噪声的设备上加装消音、隔音装置,合理布局使高噪声设备尽量远离边界处等措施,确保污水处理站厂界噪声达标排放。

4、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5、严格落实生态保护措施。加强环境管理,维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及生态保护措施,定期开展水文-水质-水生态监测调查。

三、加强环境风险防范措施。结合本项目环境应急管理实际,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事件发生。

四、在施工期和运营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书》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和生态减缓措施,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五、该项目建设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六、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工艺、防治污染和生态恢复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当在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内容开工建设前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七、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文旅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八、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如需取得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必须获得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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