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4-11916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名称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立铭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门市新材料绿色产业园新建20万吨铝型材加工及阳极氧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天环函〔2024〕8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年02月06日

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立铭铝业科技有限公司天门市新材料绿色产业园新建20万吨铝型材加工及阳极氧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4-02-06 15:30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湖北立铭铝业科技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天门市新材料绿色产业园新建20万吨铝型材加工及阳极氧化项目(一期)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天门市经济开发区天仙大道建设天门市新材料绿色产业园新建20万吨铝型材加工及阳极氧化项目(一期)(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309-429006-04-01-141144),总投资2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108万元。项目用地面积79247.19m2,建设生产车间1栋,新建铝型材压延生产线10条,配套完善公辅、储运和环保等设施。项目建成后可年产挤压铝型材20万吨。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你公司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的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原则,建设厂区内雨污管网,并分别设置规范化标识。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预处理后,经市政管网进入黄金污水处理厂处理。废水排放满足黄金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标准和《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等相关要求。

(三)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天然气加热炉和天然气时效炉加装低氮燃烧器,天然气燃烧废气通过密闭集气管道收集后分别经2根19 m排气筒直接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相关要求。氮化废气经水喷淋处理,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相关要求后经1根19 m排气筒排放。

(四)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采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设置合理的平面布局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相关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管理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20年9月1日)相关要求执行,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处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应贮存于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区。一般工业固废贮存区应按《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相关要求进行建设,应满足防渗漏、防雨淋、防扬尘等要求,设置环境保护图形标志,禁止危险废物和生活垃圾混入,并建立档案制度,将入场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和数量等资料详细记录。

危险废物送有资质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控突发环境事件。危险废物暂存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相关要求。

(六)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严格按照环评、安评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全面做好风险事故防范工作。设置事故应急池并配套导流沟,做好地面和废水输送管道防渗漏措施,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企业需建立完善的环保设施,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确保废气、废水等末端治理设施日常正常稳定运行,避免超标排放等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确保周边环境安全。

(七)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

(八)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该项目新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为:颗粒物2.002t/a,二氧化硫1.400t/a,氮氧化物11.109t/a;化学需氧量0.060t/a,氨氮0.006t/a,属于生活污水,不需购买排污权。

本项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新增总量从“天门市诚鑫化工有限公司清洁能源替代项目”中调剂。你公司应按照环评批复的总量控制要求落实相关的环保措施。项目所需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应根据相关规定,通过排污权交易平台购买。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商业场所等环境敏感点。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在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执法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八、本批复仅为环境保护行政许可,项目开工建设同时,如需取得其他相关管理部门许可,必须获得其他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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