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54911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名称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环宇化工有限公司 硅酮密封胶及公路防水材料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09日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环宇化工有限公司 硅酮密封胶及公路防水材料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09 17:25 来源:生态环境局

湖北环宇化工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硅酮密封胶及公路防水材料生产项目(变更)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报告书》)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天门市岳口工业园12号路建设硅酮密封胶及公路防水材料生产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018-429006-26-06-077136),项目总投资500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606.6万元,项目变更后建设规模为硅酮密封胶1000t/a、公路防水材料3000t/a、酸性交联剂2500t/a、31%盐酸4182t/a。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包括公路防水材料及酸性交联剂生产车间、硅酮密封胶生产车间、盐酸制备区、综合楼、成品仓库、原料仓库、储罐区、锅炉房及环保工程等。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项目建设和运行管理中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在设计、建设和运行中,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

(二)严格落实各项大气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各类工艺废气污染物的性质采用吸收等处理方式,处理设施的处理能力、效率应满足需要,排气筒高度须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确保大气污染物排放满足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拟建项目公路防水材料生产线不凝气采用水喷淋吸收装置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酸性交联剂生产线HCl废气采用“四级降膜吸收”后进入碱液喷淋系统经排气筒高空排放;硅酮密封胶生产线粉尘废气经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锅炉废气经排气筒高空排放;食堂油烟经油烟净化器处理后经专用排烟管道引至综合楼顶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及《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试行)》(GB18483-2001)中相应排放限值要求。

强化生产车间和储罐区管道、阀门等设备密封,有效控制无组织排放;污水处理站加盖密闭。确保无组织废气排放满足《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 13/2322-2016)、《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相应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初期污染雨水应收集处理。项目设计、施工中应充分考虑废水处理设施的可行性和可靠性,完善非正常情况下废水处理措施。项目废水应分质分类收集后进入厂内污水处理站处理达到天门市岳口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经明管高架进入天门市岳口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潭湖沟。确保废水收集处理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做好厂区生污水处理站、储罐区、危险废物暂存间及事故应急池等相关设施的防渗防漏防泄工作,建设足够容积的初期雨水池、事故应急池、控制阀及与污水处理站的连接联通管网。完善项目区域防渗措施,严禁污染地下水。

(四)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对高噪声设备合理布局,并采取隔音、消声等有效降噪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要求。

(五)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固废综合利用处置,危险废物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六)强化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有效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物料及危险化学品的储存、输送和使用管理,加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和出厂转移环节的环境管理和风险防范。按规范设置自动监测、报警、紧急切断及紧急停车系统,以及防火、防爆、防中毒等事故处理系统。配备足够的应急发电设施,确保紧急情况下应急设备可有效使用。按规范选择材料等级,保证防腐能力和设备长周期运行需要。

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定期演练。重点防控生产和污染物治理过程中发生事故的风险。按要求建设事故应急池,搞好防火、防爆、防腐、防渗、防泄漏等工程建设和制度管理。厂区雨水管外排口应设置截断阀控制装置。可能产生的消防水、生产事故废水,应收集排入事故收集池内,严禁直接排放,确保环境安全。

(七)切实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措施。按照“源头控制、分区防控、污染监控、应急响应”的原则进行地下水污染防治。严格按照《石油化工工程防渗技术规范》(GB/T50934-2013)的要求,对重点污染防治区、一般污染防治区采取分区防渗措施。管线敷设尽量“可视化”。加强防渗设施的日常维护,对出现损害的防渗设施应及时修复和加固,确保防渗设施牢固安全。加强隐蔽工程泄漏检测,一旦发现泄漏,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防止污染土壤和地下水。

建立完善的土壤和地下水监测制度。根据重点污染防治区平面布置、地下水流向,合理设置土壤和地下水监测井,严格落实土壤和地下水监测计划。一旦出现土壤或地下水污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和应急措施,减少对土壤和地下水的不利环境影响。

(八)项目主要污染物总量控制指标为:化学需氧量0.25t/a、氨氮0.025t/a;二氧化硫0.17t/a、氮氧化物1.59t/a、颗粒物0.211t/a、挥发性有机物0.4463t/a。公司应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措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指标。

(九)建立产品、副产品和原材料质量标准和环境监控体系,严格按环保相关要求管控产品、副产品的流向、用途和质量,建立档案台账,防止出现再生污染。

(十)落实《报告书》提出的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各废气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在醒目地方设置监测数据公示牌,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

(十一)提高管理和运营水平,加大管理、操作人员培训力度,加强非正常工况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从环境保护角度制定完善的检修和维修操作规程,进一步降低开停车等非正常工况发生频次及污染物排放量。结合特殊气象条件预警,制定和实施环境应急方案,必要时采取降低主体工程装置生产负荷等应急措施。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商业场所等环境敏感点。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经营许可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充分履行建设单位在环评公众参与全过程中的主体责任,根据环保部《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办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生态环境部部令第4号)等相关要求,向社会公开建设单位及项目基本情况。在项目施工和运营过程中,建立畅通的公众参与渠道,加强宣传与沟通工作,及时解决公众反映的环境问题,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保护要求。按规定发布企业环境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六、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报告书中提出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书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七、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监察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八、原批复文件“天环函[2017]143号”作废。

环境影响报告书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自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我局重新审核。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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