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1-54912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名称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质气化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文号
天环函〔2021〕136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1年10月11日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质气化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 审批意见的函

发布时间:2021-10-11 09:35 来源:生态环境局

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送的《湖北益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生物质气化炉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已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在天门益泰化工园现有厂区内建设生物质气化炉项目(登记备案项目代码:2106-429006-04-01-457621),总投资600万元,其中环保投资32.5万元,建设规模为提供蒸汽额定蒸发量25t/h(18万m3/a)。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利用厂区现有锅炉房,拆除锅炉房现有1台20t/h燃煤锅炉,新建1台25t/h生物质气化炉及1台配套25t/h燃气锅炉等主体工程,保留现有1台20t/a燃煤锅炉、2台8t/h天然气锅炉;噪声治理措施等环保工程;其他设施依托现有工程。

此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当地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项目实施将对生态环境等产生一定不利影响,在全面落实环境影响报告表和本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后,项目建设导致的不利生态环境影响能够得到一定的缓解和控制。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规模、工艺、地点和环境保护对策措施。

二、在项目设计、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你公司要按照“环保优先、绿色发展”目标和循环经济、清洁生产的理念,采用国内外成熟可靠、技术先进、环境友好的工艺技术方案,选用优质装备和原材料,强化各装置节能降耗措施,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和排放量。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一)严格落实废水污染防治措施。根据“雨污分流、清污分流、分质处理、一水多用”的原则建设给排水及污水处理系统,初期雨水应收集处理。项目无生产废水排放,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与厂区其他生产废水一并进入综合废水调节池,再经“厌氧罐+好氧池+二沉池+后芬顿脱色混凝+气浮+砂滤”处理后达到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厂接纳污水标准后排入天门市黄金污水处理厂进行深度处理,达标后尾水排入天门河。确保废水收集处理符合国家相关环保要求。

(二)严格落实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锅炉采用低氮燃烧技术,产生的烟气经SNCR脱硝+布袋除尘处理后由50m排气筒高空排放。确保废气排放满足《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2燃气锅炉、《恶臭污染物排放标》(GB14554-93)、《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排放标准限值。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项目应选用低噪声设备,并采取隔声、减震、设置合理的平面布局等防治措施,确保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2类标准要求。

(四)严格落实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措施。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按照“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原则,对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处理和处置,确保不造成二次污染。一般工业固废处置满足《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进入公司焚烧炉处置,焚烧炉产生的固废送有资质的单位妥善处置,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强化危险废物运输的环境保护措施,有效防范突发环境事件。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957-2001)及其2013年修改单建设和管理危险废物暂存库。

(五)严格落实环境风险防范各项措施。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管理,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六)严格落实环境管理及环境监测计划。对项目的环境影响实行跟踪监测,及时监测废气、废水等污染物排放浓度、排放量和周边环境质量,并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一旦发现污染物排放异常或周边环境质量超标,应立即停产整改,并报告生态环境部门。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污染物排放口,污染物排放口须设置标志牌。各废气排气筒应设置采样孔。在醒目地方设置监测数据公示牌,向公众公开监测数据。

(七)严格控制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项目建设后,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出排污权交易获得的指标。

(八)严格落实卫生防护距离管控要求。本项目设置50m卫生防护距离,此范围内不得新建医院、学校、居民住宅等环境敏感目标。

三、你公司应协助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配合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环境防护距离内规划管控工作,环境防护距离内不得新建居民住宅、学校、医院、行政办公和商业场所等环境敏感点。

(二)配合地方政府进一步强化区域大气污染防治联防联控及环境风险应急联动机制,完善并落实相关对策措施,共同维护和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

四、项目涉及产业政策、规划国土、安全、卫生等方面的内容,以相应主管部门批复意见为准。

五、在营运期必须严格按照《报告表》提出的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污染防治,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落实各项环保措施。确保各项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项目发生实际排污行为之前,应当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要求申请排污许可证,不得无证排污或不按证排污。报告表以及批复中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主要内容应当载入排污许可证。违反本规定要求的,承担相应环保法律责任。

六、该项目建成投入正式生产前,应按《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规定进行自主验收,验收材料报我局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生产过程中接受环境监察部门日常的监督管理。

七、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该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和环境保护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且可能导致环境影响显著变化(特别是不利环境影响加重)的,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自环境影响报告表批复文件批准之日起,如超过5年项目才开工的,应当在开工前将环境影响报告表报我局重新审核。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10月11日


附件: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我要打印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