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0-25732
分类
其他
发布机构
市环保局
发文日期
2017年03月13日
名称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文号
天政办发〔2017〕13号
效力状态
失效
发布日期
2017年03月24日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天门市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3-24 09:54 来源:市环保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决向污染宣战、系统开展污染治理等一系列重大战略部署、切实加强土壤污染防治,逐步改善土壤环境质量,根据《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631号)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结合天门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和目标任务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 六中全会精神,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分类管控、综合施策,严控增量、减少存量原则,以保障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为出发点,全面落实《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着力构建全市土壤环境保护能力基础体系、治理修复体系、监管执法体系、技术支撑体系、考核评估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不断夯实全市土壤环境保护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 2020 年,全市土壤环境质量总体保持稳定,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不低于 96%,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0%以上。到2030年,土壤环境质量稳中向好,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土壤环境安全得到根本保障,土壤环境风险得到全面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 97%以上,污染地块安全利用率达到 95%以上。  二、 着力加强农用地环境保护  (三)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按污染程度将农用地划为优先保护类、安全利用类、严格管控类三个类别,建立农用地分类管理制度。(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 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林业局)  (四)科学划定农用地环境质量类别。结合土壤污染状况详查结果、耕地土壤和农产品协同监测与评价成果,全面启动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工作。2018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方案制定。2020 年底前完成耕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建立分类清单。建立各类别耕地面积、分布等信息定期更新机制,及时反映土地利用变更和土壤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通过科学划定农用地土壤环境质量类别划定,为加强耕地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奠定扎实基础。( 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  (五) 严格优先保护类耕地保护。国土部门牵头负责将优先保护类耕地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纳入耕地红线管理,按照面积不减少、质量不下降要求实施最严格的保护。建立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优先向保护类耕地集中区倾斜制度,2020 年之前制定土壤环境保护方案。积极发展有机农业和生态循环农业,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秸秆还田、轮作休耕、农药化肥减量、测土配方施肥、 农膜减量与回收利用等综合措施,保护和改善土壤环境。(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 市环保局、市水利局)  明确各方保护优先保护类耕地的责任。从事农业生产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履行土壤保护责任。对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农村土地承包人,要通过批评教育、技术指导等措施督促整改。在实施农村土地流转时,要约定受让方土壤环境保护责任的条款,对过度施用化肥、滥用农药等掠夺式农业生产方式造成土壤环境质量下降的,要限期治理修复;对拒不履行限期治理修复义务的,可采取必要的行政、经济和法律措施,直至依法解除协议、合同。(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  防控企业污染优先保护类耕地。严格控制在优先保护类耕地较集中区域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 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加强对现有相关行业企业的监管。 现有相关行业企业应采用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提标升级改造步伐。对工艺技术落后且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要令其限期整改、转产或搬迁。( 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六)确保安全利用类耕地安全利用。结合土壤污染详查结果及农产品超标情况,制定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方案, 明确农艺调控、替代种植等技术措施、安全利用要求、农产品质量抽查及定期检测制度等重点,为降低农产品超标风险提供保障。到2020年,全市轻度和中度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达到目标要求。(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  (七)全面落实严格管控类耕地管控要求。对严格管控类耕地实行清单式管理,划定特定农产品禁止生产区域,不得种植粮油、果蔬等食用类农产品及饲料原料类植物。落实国家严格管控类耕地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意见,对严格管控类耕地要及时依法调整土地用途。(牵头部门:市农业局; 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八) 重视林地草地园地土壤环境管理。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全面贯彻国家有关要求,突出源头预防和保护,全面加强林地、草地、园地管理,重点加强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监管。在污染未消除或食用农(林)产品未达标之前,禁止在重度污染林地、园地种植食用农(林)产品。(负责部门: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三、 着力加强建设用地监管  (九)建立建设用地调查评估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规范,自2017年起,对拟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化工、电镀、 制革等行业企业用地,以及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等使用的土地,由土地使用权人负责开展调查评估。现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转让的,由转让方负责开展调查评估;土地使用权已经收回的地块,由政府负责开展调查评估。未按照规定进行评估或者经评估认定可能损害人体健康的建设用地,禁止作为居住、公共管理与服务、商业服务用地使用,国土部门不得办理审批手续。自2018年起,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的,由政府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评估。由土地使用权人、使用权转让方负责开展的调查评估,其结果报环保、国土、规划部门备案。各类建设用地调查评估结果信息汇总到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  (十)建立污染地块分用途管理制度。在全市土壤环境详查及专项调查评估基础上,建立污染地块名录及开发利用负面清单,合理确定土地用途。暂不开发利用或现阶段不具备治理修复条件的污染地块,由政府组织划定管控区域,设立标识,发布公告,并定期开展监测,评估污染物对土壤、地表水、地下水、空气的环境影响;对于污染已经扩散或存在扩散风险的,有关责任主体要及时采取污染物隔离、阻断等环境风险管控措施。(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规划局)  (十一)严把建设用地入口关。严格建设用地准入条件, 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城市规划和供地管理,土地开发利用必须符合土壤环境质量要求。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等相关规划时,应充分考虑污染地块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任何违反规定将不符合建设用地环境质量要求的地块纳入城市规划,进入供地、用地程序,无论是否引发后果,均要严肃追究责任。( 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参与部门:市环保局、市监察局)  (十二) 明确建设用地工作职责。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利  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地块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土地征收、收回、收购以及转让、改变用途等环节的监管。规划部门结合土壤环境质量状况,加强城乡规划用地论证和审批管理。农业部门根据土壤环境质量状况,提出重度污染农用地转为城镇建设用地建议,并做好治理、修复等转变前的相关工作。环保部门负责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状况调查、风险评估和污染地块治理与修复活动的统一监管。发改、经信、 科技、财政、交通运输、林业、卫生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建设用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共同做好土壤环境保护工作。要建立政府各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和工作联动机制,形成土壤污染防治强大合力。(负责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卫计委等)  四、 着力加强未利用地保护  (十三)推动未利用地保护。未利用地是重要的后备土地资源,对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支撑生态系统稳定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必须严格加以保护。国土部门要结合国家耕地后备资源专项调查,组织开展全市未利用地调查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建立未利用地清单、耕地后备资源清单。拟开发为农用地的,要开展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评估。符合耕地标准的纳入耕地红线管理,不符合相应标准的,不得开发为农用地。(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 市水利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五、 着力加强土壤污染综合预防  (十四)强化土壤空间布局管控。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做好土壤环境功能区划定工作。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要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相协调,综合考虑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和承载能力,科学确定区域功能定位和空间布局。相关规划与土壤环境功能区划不符合的,要主动修编;不能满足土壤环境质量要求的,要主动避让。统一规划、科学布局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产业集聚区,严格落实国家相关政策和要求,鼓励新建工业企业入驻园区集聚发展,现有工业企业要结合推进新型城镇化、产业结构调整和化解过剩产能等要求,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或入园进区,切实减少土壤污染。制定对土壤造成严重污染需搬迁或关闭的企业名录。严控在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周边地块规划新建有色金属冶炼、焦化等行业企业,严控在不符合要求的污染地块上新建居民区、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科学布局生活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处置、废旧资源再生利用等设施和场所, 合理确定畜禽养殖布局和规模。(牵头部门:市发改委、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农业局)  (十五)防控工矿企业污染土壤。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 排放重点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在开展环境影响评价时,要增加对土壤环境影响的评价内容,并提出防范土壤污染的具体措施,明确土壤防治的监管要求。建设项目的土壤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同时施工、 同时投入使用,环保部门要做好有关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工作。自2017 年起,市政府与重点行业企业签订土壤污染防治责任书,明确相关措施和责任,责任书向社会公开。纳入重点监管名单的企业应按照环评及有关监测规范要求,自行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厂区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环保部门每年至少开展一次重点监管企业和工业园区周边土壤环境质量的监测,结果向社会公开。相关结果与土壤环境信息化平台联网并作为环境执法和风险预警的依据。根据国家有毒有害原料(产品)替代品目录,引导企业做好替代工作。加强电器电子、汽车等工业产品中有害物质控制。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企业拆迁、 改造及扩建活动,要根据国家、省制定的监管办法和企业拆除技术规定,全过程接受监管,防止拆除活动对土壤的污染。(负责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  严控重金属污染土壤。结合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审核和行业落后产能淘汰工作,提高重金属行业准入门槛和铅酸蓄电池行业落后产能淘汰标准,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实施涉重金属重点工业行业清洁生产技术方案,禁止新建落后产能或产能严重过剩行业的建设项目。相关重点工业企业每 2年完成一轮清洁生产审核。加大对涉重企业排放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责令其停业、关闭。(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经信委、市发改委;参与部门:市商务局)  严控工业废弃物污染土壤。加强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事中、事后监管,启动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工作, 重点排查存放尾矿、煤矸石以及脱硫、脱硝、除尘产生固体废物的堆存场所,存在风险的堆存场所的使用权人应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隐患较大的堆存场所,其使用权人要编制整治方案,建立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等设施,防止工业废弃物潜在风险隐患对土壤安全形成现实威胁。合理布局废物回收网点和交易市场,开展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风险排查时,同步对废旧电子产品、旧轮胎、废塑料制品等回收利用场所开展清理整顿,引导有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加工工艺、集聚发展,集中建设和运营污染治理设施,防止对土壤造成污染。到2020年全面完成大宗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供销社)  (十六)控制农业源污染土壤。引导农业生产经营主体科学使用化肥农药,鼓励有机肥生产企业提高产品质量、 扩大生产规模,鼓励农民增施有机肥,推进农药、化肥、农膜、植物调节剂减量化,防止污染土壤环境。继续推进"一控两减三基本"示范工程建设,推进农业清洁生产,实施测土配方施肥,制定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减量使用计划。推进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加强农药、肥料包装物和残留、废弃农用薄膜等清除、回收工作,因地制宜设置农药、肥料、农用薄膜等农业投入品废弃物回收点,健全回收、贮运和综合利用网络。严厉打击违法生产和销售不合格农膜的行为。依法规范使用抗生素等化学药品,防止兽药、饲料添加剂中的有害成分通过畜禽养殖废弃物还田污染土壤环境。新建、改建、 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要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或者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严格规范兽药、饲料添加剂的生产。加强灌溉用水水质监测和用水管理,阻断水污染向农田转移。对长期污水灌溉导致土壤污染严重并威胁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及时调整种植结构。禁止违法生产、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和高残留农药和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有毒有害物质超标的肥料、土壤改良剂或者添加物,禁止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城镇生活垃圾、污泥、工业废物直接用作肥料,禁止使用不符合农用标准的灌溉用水灌溉农田。到2020年,全市主要农作物化肥、农药使用量实现零增长,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工作得到有效推广;测土配方施肥技术推广覆盖率提高到 90%以上;规模化养殖场、养殖小区配套建设废弃物处理设施比例达到75%以上。(牵头部门: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供销社)  (十七)控制生活源污染土壤。控制城乡生活污染源, 建立健全城镇生活垃圾收集、转运、处理机制。鼓励、支持市场主体参与城镇生活垃圾分类收集、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加强监管,鼓励群众自觉使用可循环使用的购物袋和环境标志产品。开展利用建筑垃圾生产建材产品等资源化利用示范。鼓励将处理达标后的污泥用于园林绿化。结合统筹城乡垃圾、精准扶贫、美丽乡村、移民新村等工作,建立村庄保洁制度,推动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牵头部门: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扶贫办,市移民局)  六、 着力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  (十八)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原则。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要承担治理与修复的主体责任。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个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委)  (十九)扎实推进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坚持规划先行,以影响农产品质量和人居环境安全的突出土壤污染问题为重点,制定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明确重点任务、责任单位、重点项目库、分年度实施计划。2017年上半年完成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并报省政府备案。(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坚持突出重点。根据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规划,结合城市环境质量提升和发展布局调整,以拟开发建设居住、商业、 学校、医疗和养老机构等项目的污染地块为重点,逐步推进治理与修复工作。对污染耕地集中区域开展治理与修复。(牵头部门: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住建委)  坚持科学方法。根据国家土壤污染相关标准和治理修复技术规范,综合考虑本地实际,开展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工作。工程实施前要编制修复方案,治理与修复工程原则上在原址进行。工程施工期间应加强管理,责任单位要设立公告牌,公开工程基本情况、环境影响及其防范措施。要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施工期间的二次污染,需要转运污染土壤,要提前向所在地和接收地环保部门报告。工程完工后,责任单位要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治理与修复效果进行评估,结果载入土地登记文件档案并公开。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实行终身责任制。(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七、 着力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  (二十)突出土壤环境监管重点。土壤环境监测方面, 对土壤中镉、铬、汞、铅、砷、镍、铜、锌、钒、锰等重(类) 金属和典型区域石油烃和多环芳烃等有机物开展重点监测。 土壤环境监管方面,对化工(含制药、农药)、电镀、制革、铅酸蓄电池、电子废物拆解、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及处置等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以及城市建成区等区域进行重点监管。(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委、 市农业局、市经信委)  (二十一) 加强土壤环境监管执法。把土壤环境监管纳入环境执法监管重点,切实加强土壤环境日常监管执法。实行土壤质量管理制度和重点污染物总量管理制度。开展重点行业企业专项环境执法活动,综合采取媒体曝光、限期整改、查封扣押、行政拘留、按日计罚、企业关停等手段,严厉打击非法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违法违规存放危险化学品、非法处置危险废物、不正常使用污染治理设施、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等土壤环境违法行为。向优先保护类耕地以及湿地、滩涂等未利用地非法排污、倾倒有毒有害物质的,加重处罚。(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公安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  (二十二)重视土壤环境应急工作。将土壤环境应急事项作为环境应急工作重要内容纳入环境应急预案。相关企业事业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定期开展应急演练。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企业事业单位要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处理,及时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并向环保和有关部门报告,主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应急响应。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市政府要立即组织评估事件造成的环境影响和损失,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 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市安监局、市林业局)八、 着力筑牢土壤污染防治能力基础  (二十三)开展土壤环境质量调查。以农用地和重点行业企业用地为重点开展全市土壤污染状况详查。依照国家相关要求,2017 年制定全市详查总体方案并启动详查工作,2018 年底前查明农用地土壤污染的面积、分布及其对农产品质量的影响,2020年底前摸清全市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垃圾填埋场、渣场等地及其周边土壤污染地块分布、 环境风险状况。结合国家《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定期开展饮用水水源地、农产品产地、修复后的污染地块等重点区域土壤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工作,每10年开展一次土壤环境质量状况调查,成果纳入土壤环境质量信息共享平台。(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参与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林业局)  (二十四)建设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充分发挥各部门土壤监测机构的作用,根据统一规划布局全市土壤环境质量监测网络。通过整合、信息共享等形式形成统一的土壤环境监测网络。在监测点位设置上,要突出农用地、重金属污染防治区域、污染行业企业(含工业园区)及周边、饮用水水源地周边、采矿(油田)区及周边、固废集中处理处置场地及周边等区域重点。2017 年底前基本完成土壤环境质量省控及部门行业监测点位设置。通过系统培训、院校培训、现场观摩等形式不断加强土壤环境监测技术人员培训力度。(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十五)搭建土壤环境质量共享信息平台。以提升土壤环境信息化管理水平、加强土壤环境大数据应用、强化网格化监管为重点,2018年底建成整合环保、国土、农业等多部门土壤环境质量数据并实现信息共享的数字化管理平台。做好数据收集和动态更新,推进土壤环境大数据在污染防治、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牵头部门: 市生态环境厅;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规划局、市农业局)九、着力构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支撑体系  (二十六)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主体责任。各级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要按照"管发展必须管环保,管行业必须管环保,管环保必须管土壤"的要求,认真落实本地区、本领域、本部门的土壤环境保护职责。市环境保护委员会要发挥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综合作用,加强监督检查,推进协调联动。市环保局要履行市环委会办公室职责,做好全市土壤污染防治日常工作。(责任部门:市政府、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  (二十七)强化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支撑。加大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支持倾斜力度,落实税收减免、财政补贴等扶持有机肥生产、废弃农膜综合利用、农药包装废弃物回收处理等企业的激励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发挥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作用,统筹安排专项建设基金、绿色金融信贷,为重大土壤污染防治项目提供支持。推行土壤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对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依据国家规定实行土壤污染强制责任保险。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力度,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带动更多社会资本参与土壤污染防治。(牵头部门: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金融办;参与单位: 市经信委、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农业局、市水利局、市城管局等)  (二十八)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司法支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环保部门要加强联动,加大打击土壤环境违法、 犯罪行为的力度。支持检察机关依法以公益诉讼人身份,对污染土壤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对负有土壤污染防治职责的行政部门因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造成土壤环境损害的行为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司法行政主管部门要把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知识普及作为普法重点,推动形成全社会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氛围。(牵头部门:市法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 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城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  (二十九)强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监督。充分发挥新闻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建立土壤环境信息公开与发布制度,除依法需要保密的情形外,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规划、方案、目标、任务、项目及进度等信息要依法及时公开。土壤污染高风险行业企业应当依据国家环境信息公开有关规定, 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产生的重金属和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排放总量以及污染防治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引导公众合法有序参与土壤环境保护工作,鼓励公众通过"12369"环保举报热线、信函、电子邮件、政府网站等途径对污染土壤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牵头部门:市环保局;参与部门:市国土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  (三十)营造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良好氛围。充分发挥各专业职能机构和新闻媒体在土壤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利用互联网、数字化放映平台等手段,增强公众土壤环境保护意识,普及土壤污染防治相关知识,营造保护土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将土壤环境保护内容纳入中小学课程和市委党校、行政学院教学计划。(负责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委、市农业局等)  (三十一)严格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考核奖惩。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目标责任制,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分年度对各地各部门重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和考核结果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重要依据。建立问责制度,对土壤环境问题突出、防治工作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地方,坚决予以追责; 构成犯罪的,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责任人不论调离、提拔或退休,均不影响其承担终身责任。(负责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监察局、市审计局)  各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本方案要求,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方案,抓好各项重点任务、工作部署的贯彻落实,确保土壤污染防治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市政府每年要向省政府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年度工作计划完成情况和履职情况, 同时抄送省生态环境厅。省政府将就贯彻落实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考核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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