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天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单位:
《天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门市财政局 天门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天门市水利和湖泊局
2023年2月9日
天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别化收费方案
为有效利用价格杠杆加强和改善水污染防治,推动形成绿色发展的产业结构和生产方式,助推全市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按照“高污染、高收费;低污染,低收费”的原则,对全市排污企业污水处理费实行差别化收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市接入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除现代农业产业园以外)的排污企业。
二、考核指标及基准参考值
(一)考核指标
根据《关于印发天门市完善污水处理收费机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天发改价格〔2021〕1号)文件要求,确定考核指标为COD(化学需氧量)、总磷、氨氮。
(二)基准参考值
根据《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浓度、重点排污企业在线监测设备污染物排放浓度均值,确定重点污染物基准参考值如下:
重点污染物项目 | 基准参考值(mg/L) |
化学需氧量 | 120 |
总磷 | 2.5 |
氨氮 | 15 |
三、计费办法
对重点排污企业实行分档收费制度,取上述3项主要污染物指标中与基准参考值百分比最高一项进行计算。污水处理费基准价为1.2元/立方米,工业园区污水处理费由污水处理厂投资营运主体与污水排放企业协商确定。
(一)污水处理费收费下调标准。企业污水排放浓度值低于基准参考值50%的,污水处理费降低40%;低于基准参考值100%且高于基准参考值50%的,污水处理费降低20%。
(二)污水处理费正常执行标准。企业污水排放浓度值高于基准参考值100%且低于基准参考值120%的,执行规定的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
(三)污水处理费收费上调标准。企业污水排放浓度值高于基准参考值120%且低于基准参考值150%的,污水处理费提高20%;高于基准参考值150%且低于基准参考值200%的,污水处理费提高40%;高于基准参考值200%且低于基准参考值250%的,污水处理费提高60%;高于基准参考值250%且低于基准参考值300%的,污水处理费提高80%;高于基准参考值300%的,污水处理费提高100%;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超过对应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标准的,依据相关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污水处理厂暂停接收处理,待整改完成后重新接收。
企业污水处理费差异化收费标准表
主要污染物指标浓度(c) | 应缴纳金额 |
c≤基准参考值50% | 污水处理费×60% |
基准参考值50%<c≤基准参考值100% | 污水处理费×80% |
基准参考值100%<c≤基准参考值120% | 污水处理费×100% |
基准参考值120%<c≤基准参考值150% | 污水处理费×120% |
基准参考值150%<c≤基准参考值200% | 污水处理费×140% |
基准参考值200%<c≤基准参考值250% | 污水处理费×160% |
基准参考值250%<c≤基准参考值300% | 污水处理费×180% |
c>基准参考值300% | 污水处理费×200% |
四、实施程序
已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每季度首月5日前向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提供上季度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指标在线监测数据(按每季度在线监测数值的平均值计算);未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按排污许可证中要求的监测频次向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提供第三方监测报告及日均排污量数据;市污水处理费执收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监测数据,实施污水处理费征收;市生态环境局对企业提供的监测数据进行监督。
五、执行时间
本标准自2023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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