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3-29130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发文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名称
关于印发《天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
天环委办〔2023〕3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3年04月07日

关于印发《天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3-04-07 10:00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各有关单位:

    《天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天门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4月7日           


天门市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生态环境部令第24号)《湖北省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鄂环发〔2022〕9号)有关规定,依法推动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到2025年,建立较为完善的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体系,多方协作共管机制有效运行,监督措施严格落实,企业依法如实披露环境信息,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企业的合法权益得以保障。

    二、工作任务及责任分工

    (一)明确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主体、内容和途径

    1.环境信息披露主体。下列企业应当开展环境信息依法披露:重点排污单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上一年度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收到重大行政处罚)的上市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级子公司;符合《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披露环境信息的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每年3月底确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企业名单并依法公示。企业名单公布后,新增的符合纳入企业名单要求的企业,将其纳入下一年度企业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2.环境信息披露内容。企业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环境管理信息、污染物产生和治理与排放信息、碳排放信息、生态环境应急信息、生态环境违法信息、本年度临时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环境信息。其中,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在上述信息基础上,还应当披露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信息;上市公司和发债企业在上述信息基础上,还应当披露年度融资信息和融资所投项目的生态环保相关信息。(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3.环境信息披露形式。企业应当于每年3月15日前,按照生态环境部制定的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依托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系统,披露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环境信息。编制年度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做到信息集中、完备、可查。(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4.重要环境信息披露。企业发生生态环境相关行政许可事项变更、受到环境行政处罚或者因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对社会公众及投资者有重大影响或引发市场风险的环境行为时,应当及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披露。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及重要领域核心关键技术的,企业可依法依规不予披露。(市人民法院、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二)切实加强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管理

    5.提升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规范化水平。引导企业规范工作规程,使用符合监测标准规范要求的环境数据,优先使用符合国家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数据,科学统计归集环境信息。企业披露的环境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6.强化环境信息依法披露行业监管合力。按照“管行业必须管环保”要求,各有关单位负责做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工作。经信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绿色工厂和绿色制造评价体系,鼓励重点企业编制绿色低碳发展报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指导督促所监管企业带头做好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树立行业标杆。人民银行在金融风险管控体系、绿色金融改革等工作中,落实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鼓励行业协会指导会员企业做好环境信息披露。(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7.建立环境信息共享机制。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生态环境部门应当加强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与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生态环境相关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强化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对接,推动环境信息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互联互通、共享共用。(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三)严格实施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监督惩戒

    8.强化依法监督。生态环境部门将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情况纳入监督执法范围,发展改革、经济信息、人民银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根据自身职责加强监督,及时受理社会公众举报,依法查处并公开企业未按规定披露环境信息的行为。依法健全严惩重罚机制,对环境信息披露不及时、不规范、不准确的企业,督促其及时补充披露环境信息,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充分发挥披露环境信息遵规守法企业示范作用,研究将相关企业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的专门监督。充分利用有关工作信息,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手段,提升监督能力。(市生态环境局、市人民检察院、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9.纳入信用监督。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企业信用管理,作为评价企业信用的重要指标,将企业违反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的行政处罚信息记入信用记录。发展改革、经济信息、生态环境、人民银行等部门依据企业信用状况,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10.加强社会监督。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12345”热线举报、网络举报、信件举报等多种渠道,引导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企业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进行监督。鼓励企业主动接受监督,以“企业开放日”等形式向社会开放。(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四)持续推进环境信息披露法治建设

    11.落实制度规范。各有关部门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建立健全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落实重大环境信息披露请示报告制度。市生态环境局按照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格式准则的要求,规范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报告的编制。市经信局严格落实相关行业规范条件中的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发展改革、人民银行等部门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要求纳入企业债券、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信息披露管理中,及时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修订发债企业信息披露有关文件格式。(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经信局、市国资委、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12.落实企业守法义务。组织开展环境信息披露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的宣传培训,提高企业责任意识和守法意识。强化企业依法披露环境信息的强制性约束,加大对环境信息弄虚作假、违法违规的处罚力度。对于企业未按照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所披露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利益相关者遭受损失的情形,督促企业依法承担损失赔偿责任。(市生态环境局、市经信局、市司法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13.鼓励社会提供专业服务。完善第三方机构参与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的工作规范,引导社会组织、咨询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化信息披露市场服务,对披露的环境信息及相关内容提供合规咨询服务。鼓励市场评级机构将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纳入发债企业信用评级与跟踪评级指标。(市生态环境局、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天门市支行负责)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大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的经费投入力度,强化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工作相关宣传培训组织实施、改革研究和评估等方面的资金保障,支持改革顺利推进。生态环境局加强统筹协调,定期研究改革相关工作,及时调度工作进展。各乡、镇人民政府、办事处、农场、天门经济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本地区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完善配套措施。

    (二)压实工作责任。各责任部门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切实担负起改革工作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加强调研督导,细化工作措施,狠抓任务落实。

    (三)加强宣传引导。加强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相关宣传培训和组织实施、加大对环境信息依法披露制度的宣传力度,做好制度解读,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信息填报培训,指导企业在环境信息强制性披露系统进行信息填报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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