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MB1A08302/2025-44729
分类
环境监测、保护与治理
发布机构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发文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名称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
文号
天环文〔2025〕14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5年06月23日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06-23 10:30 来源: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天门经济开发区、各乡镇场、街道,各市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鄂环函〔2023〕124号有关要求,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制定《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天门市生态环境局         天门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23日


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

为有效管控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保障建设用地安全利用,建立健全联动监管机制,进一步明确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监管范围、要求和职责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联动监管范围

我市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下称“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具体包括:

(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用途变更以2019年1月1日起批准的详细规划为准),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不包括“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地块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中,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地块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二、责任主体

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结果负责。

责任主体发生变更的,由变更后继承其债权、债务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相关责任;责任主体灭失或责任主体不明确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或者双方约定的责任人承担相关责任;土地使用权终止的,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对其使用该地块期间造成的土壤污染承担相关责任。

三、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

强化联动监管地块信息共享。

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定期将拟收回土地使用权,以及拟新增或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的地块清单包括地块名称、土地使用权人、地址、红线拐点坐标、面积、四至范围、原用途、规划用途、联系人、联系方式等信息书面通报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形成本行政区域联动监管地块清单。

(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纳入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由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要求,督促责任主体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组织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涉及土地储备的,由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督促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纳入联动监管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人,应当依法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并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账户通过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信息系统”)填报并提交地块相关活动信息市生态环境局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开展监督检查

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针对疑似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初步调查活动,以及针对污染地块开展的土壤污染状况详细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其效果评估、修复及其修复效果评估等相关活动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四)完善联动监管地块清单管理调整机制。

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格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对地块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组织评审,及时将调查报告评审表明未超标地块移出联动监管地块清单。开展了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评审的,及时将评审通过且土壤和地下水风险均可接受的地块移出联动监管地块清单。开展了土壤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块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通过评审,且报告修改完善、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地块,移出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同步移出联动监管地块清单。

四、严格风险管控修复过程管理

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结合地块相关开发利用计划,开展风险管控或修复。

(一)对暂不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编制风险管控方案,及时上传信息系统,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并定期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

(二)对拟开发利用的地块,实施以安全利用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或修复,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风险管控或修复方案,优先选择绿色低碳的风险管控或修复方式,方案经专家评审后,报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

五、严格再开发利用

(一)合理规划地块用途。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纳入市级国土空间规划,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及详细规划时,充分考虑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的环境风险,合理确定土地用途。用途拟变更为“一住两公”的,变更前应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确保符合规划用地土壤环境质量要求。

(二)严格供地手续。

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得办理联动监管地块清单中地块的土地供应手续,在重点建设用地供地前征求同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意见,确保地块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在土地供应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各类涉及土地利用的规划和可能造成土壤污染的建设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六、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

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加强对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过程的监督管理和现场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共享,发现违法行为依法查处。建立部门联合通报制度,重大问题及时向人民政府报告、向有关部门通报,切实防范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违法开发利用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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