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 方案(试行)》解读
近日,市生态环境局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两部门联合印发了《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天环文〔2025〕14号)(以下简称《联动监管方案》),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方案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土壤污染防治条例》《湖北省污染地块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关于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联动监管的通知》(鄂环函〔2023〕124号)等有关要求,建立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制定《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
二、出台过程
2024年年底,市生态环境局起草了《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2025年1月2日,向各乡镇和有关单位征求意见,修改后,再次向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征求意见。2025年6月23日市生态环境局、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印发了《天门市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方案(试行)》(天环文〔2025〕14号)。
三、实施范围
我市纳入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范围(下称“纳入联动监管”)地块具体包括:
(一)土地用途拟变更为住宅、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的地块(用途变更以2019年1月1日起批准的详细规划为准),包括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地块,不包括“一住两公”之间相互变更的地块;
(二)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的生产经营用地中,拟变更土地用途或其土地使用权拟收回、转让的地块;
(三)从事过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电镀、制革等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以及从事过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活动的地块中,拟收回或已收回土地使用权、用途变更为居住用地和商业、学校、医疗、养老机构等公共设施用地的地块;
(四)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和监测、现场检查等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
四、主要内容
第一部分:联动监管范围。明确我市纳入联动监管范围的地块要求。
第二部分:责任主体。按照“谁污染,谁治理”原则。造成土壤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承担环境调查评估和治理修复的主体责任,并对疑似污染地块和污染地块相关活动的结果负责。
第三部分: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和风险评估要求。(一)强化联动监管地块信息共享;(二)督促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三)严格落实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要求。
第四部分:严格风险管控、修复过程管理。对纳入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的地块,不得作为住宅、公共服务与公共管理用地,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要求,结合地块相关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工作。
第五部分:严格再开发利用。(一)合理规划地块用途。(二)严格供地手续。
第六部分:严格执法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及其他负有土壤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将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纳入日常监管,并建立联合通报制度。
五、解读单位和解读人
解读人:天门市生态环境局自然生态保护科
办公电话:0728-5232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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