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门市商务局2021年度“互联网+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执法检查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要求,坚持依法监管,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细化我局推进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任务安排和时间进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与目的“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机制,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普营利环境的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我局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充分发挥监管职能,促进市场主体自觉守法,营造公平竞争环境。
二、检查事项及依据
1.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2.汽车市场监管: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及《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商务部令2020年第2号);
3.成品油市场:《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4.拍卖企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商务部《拍卖管理办法》。
三、检查事项及内容
(一)单用途预付卡监督检查
1.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备案表、购卡章程、协议及资金管理制度等情况;
2.检查单用途商业预付卡购买登记情况、购卡方式、购卡限额、退卡等操作程序执行情况;
3.检查发卡企业预收资全用途、预收资金余额比例、资金存管制度、资金存管协议与账户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二)对汽车市场的监督检查
1.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是否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2.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是否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3.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是否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是否仍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是否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是否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5.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是否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有否在规定期限内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消费者投诉;
7.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是否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是否予以提醒和说明;
8.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9.供应商是否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 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是否违规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
10.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及时移交给供应商;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是否及时通知消费者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
11.供应商是否违规对经销商实施《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 规定的相关行为;
12.供应商制定或实施营销奖励等商务政策是否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13.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外,供应商在经销商获得授权销售区域内不得向消费者直接销售汽车;
14.供应商、经销商是否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是否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是否按规定及时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15.经销商是否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是否按规定期限保存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
16.供应商、经销商是否存在违反《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17.二手车经销商经营资质、销售台账和相关合同、协议书、票据,并严格要求企业进行备案,及时更新录入交易信息;
18.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是否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拆解经营场地是否符合所在地城市总体规划或者国土空间规划及安全要求;是否具备符合国家标准《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技术规范》(GB22128) 的场地、设施设备、存储、拆解技术规范,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要求;是否符合环保标准《报废机动车拆解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348) 要求;是否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具备相应的污染防治措施。
(三)成品油经营监督检查
1.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工商税务证照、安监部门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和经营范围,产权证明文件等文件;
2.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到发证机关办理的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存在改扩建的企业的申报及备案手续;
3.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情况;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监督检查事项。
(四)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
1.企业的设立是否符合《拍卖管理办法》要求:如:注册资本、专业人员配备、经营地址等;
2.企业年度内是否有违规经营事项;
3.拍卖师从业情况及资质使用情况。
四、建立随机抽查机制建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的“双随机”柚查机制。通过定期抽查和不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从列入湖北省“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平台一单两库检查对象名录库的企业中,随机抽取一定比例的单位进行检查: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随机派选不少于两名执法人员,并出示执法证件。检查人员要填写实地检查记录表,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由被检查主体负责人签字、盖章确认。
五、随机拍查比例、频次和方式不低于市场主体10%,每年不少于1次,可以根据市场主体数量和抽查事项繁杂程度,作适当调整:对涉及安全和民生的重点监管领城,以及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随机抽查力度。
六、全面公开监管信息。对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抽查结果进行全流程公开(涉及商务秘密的内容除外),接受社会监督。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示。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区分情况依法做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七、抽查结果运用
(一)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单位,抽查结束后向社会公示。对拍查有问题的单位,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对经限期整改不符合登记资格的按规定程序,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子以搬销、收回证书等,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
(二)拒绝接受抽查或在接受抽查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虛作假的,依法作出处理,并向社会公示。
(三)检查结果中发现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违规行为,将案件线索移送相应的监管部门依法处理。涉及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处理。
八、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抓好落尖各有关科要按照本《方案》确定的执法检查工作任务,做好组织实施,要把执法检查作为贯彻落实“放管服”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抓好。
(二)严格落实责任,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意识,大力推广运用随机抽查公开模式,公平、有效、透明地进行事中事后监管。在监管工作中要做到监管轨迹清晰,监管记录完善,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三)强化信息沟通,做好工作总结。要及时总结执法工作中取得的经验和存在问题,学习有关行政执法的规定和具体要求,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附件: 商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附件:
商务局2021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 抽查领域 | 抽查事项 | 抽查 事项性质 | 检查 对象 | 抽查 方式 | 抽查数量 | 完成 时限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
抽查比例或户数 | 抽样检验批次数量 | ||||||||||||
企业 | 个体 | 农专 | 其他主体 | ||||||||||
1 | 车用油品质量监管 | 成品油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重点检查事项 | 车用油品安全生产、销售、运输、储存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0户 | 1年2次 | 6月30日至12月31日 | 市商务执法支队 | 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公安部门 | |||
2 | 汽车市场监管 | 新车销售市场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新车销售市场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2户 | 1年1次 | 12月30日前 | 商务局市场体系科 | 发展改革、税务部门 | |||
二手车市场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1年2次 | 6月30日至12月31日 | 商务局市场体系科 | 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部门 |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活动监管 | 一般检查事项 | 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 | 现场检查、书面检查 | 1户 | 1年1次 | 12月30日前 | 商务局市场体系科 | 发展改革、公安、生态环境、交通运输部门 | |||||
3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督检查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检查 | 一般检查事项 | 所涉大型商业企业和个体 | 现场检查、网络检查 | 1-2户 | 根据实际需要 | 12月30日前 | 商务局执法支队 | 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 | |||
4 | 拍卖业 | 拍卖经营许可 | 一般检查事项 | 拍卖企业 | 书面检查 | 1户 | 根据实际需要 | 12月30日前 | 省商务厅 | 商务局内贸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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